软件行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对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均重视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的判赔数额越来越高,常常高达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如果从事软件行业的企业不重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增强对软件著作权侵权风险的防范意识,进而实施了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可能会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是如何认定赔偿数额的?我将结合近5年来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较高的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梳理,近5年来,针对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案件,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高达3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8起,具体案件情况详见下表: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了三种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数额的方式:第一种是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第二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第三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往往很难举证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所以,法院通常适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在我研究的高数额判赔案件中,法院大都是基于单个软件的授权使用费或者销售价格乘以被告使用侵权软件的数量来确定赔偿数额。
针对单个软件的授权使用费或者销售价格,在实践中,因软件产品内容、销售对象、销售地域、销售时间、折扣率、销售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软件许可费或售价差异明显。原告通常会提供软件销售合同、软件授权协议、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单个软件的授权使用费或者软件销售单价,被告也会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软件单价远低于原告主张的数额。
例如,在某系统股份公司与上海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图表中的案件5,以下称案件5)中,原告为证明其软件的市场价格,提交了经过公证的《购销合同》和《产品供货合同》,用以证明案涉软件的交易价格为每套25.277万元或者每套22.5万元。但被告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案涉软件的销售价格在每套10万元左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提交了证据用以证明案涉软件的市场售价,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于案涉软件价格在每套10万元左右的记载,故现有证据所显示的案涉软件的价格差异明显,不同销售合同涉及的案涉系列软件产品的内容、模块、服务费用均有差别。仅凭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不能直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对于原告关于以每套25.277万元或者每套22.5万元的销售单价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不过,在另一起某系统股份公司与某国际汽车设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图表中的案件1)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原告提交了《软件销售合同》,以此主张案涉软件每套33万元。被告递交了4份《软件采购合同》,用以证明案涉软件远低于每套33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被告举证的软件价格仅为案涉软件的某一或某些产品包,而被告使用的侵权软件为价值较高的产品包,据此,对原告主张的以每套33万元的软件价格计算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使用侵权软件数量的认定,通常是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操作。法院会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办公电脑总数,之后采用随机抽样方式,确定侵权软件数量。例如,在案件5中,经证据保全现场勘验,被告公司约有180台电脑,以10%的比例抽查,在18台电脑中有16台电脑安装过案涉侵权软件,按比例计算,被告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为160套。
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是50万元,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调整为500万元。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认为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或者被告侵权行为的恶意明显,法院会加大赔偿力度,突破法定最高赔偿数额确定实际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第54条对惩罚性赔偿做出明确规定,即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的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其中,“故意”和“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商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原告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基数,即要明确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案涉软件权利许可费数额,否则,法院不会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在案件5中,被告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未予充分配合,在证据保全阶段无法判断被告安装盗版软件的数量。法院基于原告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准确的实际损失数额,未支持原告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条件是相对严苛的。在某科技股份公司与张某、某科技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图表中的案件4)中,法院基于1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判决损害赔偿总额为398万元。该案件是为数不多的法院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基于如下两个理由判定1倍惩罚性赔偿:
第一,关于“故意”要件。被告张某曾系原告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可接触到案涉软件,同时被告公司的股东系张某的亲属,且被告公司所留企业联系电话也为张某所有。张某利用自身的工作便利,在明知原告享有案涉软件的著作权而未向被告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协助被告公司销售案涉软件。被告张某和被告公司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故意要件。
第二,关于“情节严重”要件。被告张某、被告公司自2015年至2019年持续以原告授权代理商的身份销售案涉软件,并让原告员工参与案涉软件的销售及售后过程,利用原告的相关软件资源为自身牟取不当利益,且案涉软件销售金额较大,故被告张某、被告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节严重”要件。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年度最值得关注的法律体制自媒体
如您遇到纠纷需要委托律师,可直接联系我们!
唐山普海法律服务
Law
唐山普海法律服务公司是一家有着专业律师团队的法务公司。
营业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书合同协议法律文书,代理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离婚诉讼,民事纠纷,合同纠纷,拖欠工资工程款,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等案件,全国范围内承接:诉讼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中止执行担保,出函快、效率高、法院百分百认可。
联系电话:0315-888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