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植入木马软件
可以远程监控、窃取数据信息……
这样的技术让有些人看到了“商机”
意图通过兜售自制“黑科技”获利
这样的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张某制作木马软件后,通过互联网出售名为“免杀远控”的木马软件。他人使用该木马软件非法侵入并控制一互联网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经鉴定,该木马软件具有远程监控屏幕、远程记录键盘、远程拖取文件等远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功能。
据统计,张某销售木马软件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网络环境中,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往往会设置密码防护、防火墙、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人利用普通技术手段无法避开或突破。而“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违法性体现在可以利用破解、盗取密码、病毒或后门攻击、协议漏洞渗透等手段,避开、绕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的意愿,强行或隐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中,张某销售的木马软件本质上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于网络爬虫技术过界使用、非法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网民在使用互联网、享受生活便捷的同时,应当在数据提供者知情并同意、数据保管者许可并授权、遵守合理合法运用、保密使用、限制扩散等规则的前提下,有限制、有边界地合法使用。在此也提醒相关互联网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吉林长春刑事民事交通律师乔楷,咨询电话:1334142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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