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许可合同的起草及初审(一)——软件许可
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六年来,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和软件产业的日新月异,导致商事律师客户群体结构和需求发生变化,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也随着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发展。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与您就软件许可合同的起草和初审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在商业运营中,软件产品的所有者一般以许可证的形式授权被许可人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软件。 与通常的商品销售不同,软件许可交易中的被许可人并不获得软件的所有权,而只是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获得软件的使用权,但严格限制使用权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Adobe 的软件许可合同规定:“Adobe 及其供应商拥有本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本软件仅供许可使用,不得转售。Adobe 仅允许您在遵守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复制、下载、安装、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从本软件的功能或知识产权中受益。” Adobe的许可合同还对常规使用方式、服务器使用、备份文件管理等进行了严格限制。合同中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不得更改、分拆、出售,使用升级或更新版本意味着手动暂停使用该软件任何先前版本的权利”。 微软还在许可合同中规定了“权利的保留和所有权”条款:“Mirosoft保留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您的所有权利。‘软件’受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和条款的保护。Microfot或其供应商拥有‘软件’的财产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软件’仅被授予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般来说,许可合同限制了被许可人使用软件的范围和方式。 限制性条款通常涉及限制在特定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禁止销售、禁止非法复制该软件、禁止修改、逆向工程、反编译、汇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软件。 只要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不与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宗旨相抵触,根据协议法中“自由表达意思表示”的原则,限制性条款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用户一旦接受许可合同,即受许可合同条款的约束,违反合同条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笔记本使用的软件产品大多以“一键生效的许可合同”的形式进行许可,用户很难更改许可合同。 商业客户购买软件产品进行商业运营时,需要律师参与协商,有效起草和审查许可合同。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需求很大生产软件 合同,客户一般是技术许可中的被许可人。 因此,本文主要从被许可人的角度对软件许可合同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了总结。
软件许可合同的起草和初审(一)主要对软件许可合同中的非保证条款“保证的限制”和保证条款“保证和保证”进行说明:
许可人享有许可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力,是许可合同有效的基础; 同时,许可方应防止第三方主张被许可方对软件的版权、专利权或其他所有权的主张。 然而,有趣的是,商业软件许可合同通常包含以下有限保修条款:
保证限制:许可方仅保证有权授予此处规定的许可和其他权利资产。 。
此类强硬条款在商业软件许可合同中很常见,iPhone软件许可合同也有类似条款:Apple、其管理人员、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不保证或认可,也不对任何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材料或网站,或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材料、产品或服务向您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事实上,西方国家大多数出口技术的企业都坚持在许可中签署专利非保证条款。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专利包括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否会被批准是很难预测的,最终被驳回的申请实际上是无效专利。 郑成思先生认为,受方提出的专利有效性非保证条款可以接受,但供方应坚持保证以下保证:(1)保证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完整、准确、可靠,并保证供方生产的相同产品(或协议产品附件中指定的产品)可以按照该技术生产; (2) 确保在签署协议之日之前,供应商不知道任何其他相同的现有技术导致其专利无效; (三)保证自己的专利技术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保证您自己的专利不是从属专利,或者即使是从属专利,您也已获得基础专利所有者的相关许可。 [1]
就软件许可而言,如果技术提供商愿意保证Unlimited,那么许可费用就会增加,因为它承担了未来的风险。 在谈判和起草软件许可合同时,律师应了解交易的商业特征,包括商业条款、财务条款、客户明确期望的软件功能以及公司订购软件的目的等,评估非保证条款的风险,以及是否值得支付更高的许可费用以获得更全面的保证。
笔者认为,就上述第一条有限保证条款而言,被许可人的律师应坚持以下立场: (a)许可人享有许可协议规定的权力。 也就是说,应签署以下条款: 许可方拥有或拥有对技术信息、工具和软件的足够合法权利,以便允许根据本合同向被许可方提供这些权利,并授予被许可方根据本合同授予的权利; 也就是说,应签署以下条款: 对于指控被许可人使用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信息、软件或工具构成对在中国注册的任何专利或版权的侵犯的任何针对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索赔或诉讼,许可人应向被许可人作出赔偿。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生产软件 合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魏龙艳律师
蓝代律师事务所深圳总部中层合伙人、蓝代广州分所主任、蓝代印度分所负责人。 北京律师商会国际投资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大学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担任秘书长。
专业领域:魏龙艳律师持有中国及韩国伦敦州律师执照,尤其擅长股权涉外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跨境科技投资与贸易、公司与并购等。
电子邮件:summer.wei@landinglawyer.com
微信号|summer2013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