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作品类型是一个多义词,不同类型的作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 由于版权意识淡薄,很多人对“作品”的概念比较模糊,典型案件中侵权作品的现象频频发生。 近日,记者从广州版权保护中心获悉,即使自动获得版权,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登记可以方便版权交易。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平,了解与“著作权”登记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 合格“作品”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从不同角度划分不同类型的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企业作品都是不同类型的作品。 刘平告诉记者,关于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根据作品本身表现形式的不同对作品进行列举和“覆盖”。 具体来说,本文列举了文学作品、口头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八类作品,同时还规定了第九类作品——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模糊的方式。
还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广东软件著作权登记,例如书面作品可以分为小说、诗歌、散文、散文等。
□ 哪些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对于哪些类型的个人(自然人)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刘平表示,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广东软件著作权登记,任何类型的个人(自然人)作品都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自然人的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是指自然人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就作品类型而言,不受任何限制。
当然,自然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 从主体条件来看,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自然人应当是作者,或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主要是著作权的财产权)的其他自然人,如已故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人的继承人、著作权人的继承人等。从对象条件来看,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不属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排除范围。 具体来说,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或者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登记版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并存的,著作权登记也不例外。 那么,个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后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刘平告诉记者,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及相关规定,著作权不是基于登记而产生的,而是基于创作作品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向作品登记机关申请作品登记毫无意义。” 刘平解释说,因为作者可能因证据丢失等原因,难以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证明自己完成了作品。 事实上,这使得他的作品很难享有版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者提前对其作品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以使用登记机构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至于自然人向作品登记机关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应履行的义务,刘平表示,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 、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等权利归属证明。 提供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 记者:黄澜 通讯员:魏佳佳 广州日报·新花城 编辑:苏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