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法经营“假订单”平台案宣判
专家建议加大对网络交易的行政监管
给自己的商店好评,给竞争对手差评。 通过“刷手”的“购物”,你会评价产品物美价廉,误导消费者购买……随着淘宝、京东的成长,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假订单”逐渐成为行业毒瘤,影响正常经营秩序。 今天,首例涉嫌“假订单”平台违法经营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零距离网商联盟”网站和YY语音工具组织淘宝网“假订单”业务,赚取收入近90万元。 。 最终,李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加上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因数罪被判处五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 。
庭后淘宝卖家刷钻软件,审判长于晓接受采访时表示,网络购物环境需要净化,相互信任的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还容易带来交易风险。 如果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建立,不仅会对个人消费者产生影响,也会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搭建“刷单”平台成本低但效益巨大
据统计,早在2014年,全国就有680多个网站、500多个聊天群等通讯群组为虚拟交易提供服务。 全年资金流量超过2000亿元,虚拟交易全产业链涉及2000万人。 其中,虚构交易中的产品或服务价值高达6000亿元以上。
在某搜索网站上,记者输入“刷单平台”后,“淘刷刷”、“拍代网”、“苹果刷单平台”等多家刷单平台一一出现。 在其名录附带的介绍中,不少平台声称“最大化淘宝声誉是开淘宝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放心地进行淘宝刷钻等活动,不用担心资金问题”、“安全有效” ”“有效提升店铺排名”等广告词。
以“淘刷书”网站为例,在其显着位置,用图解清晰地介绍了“刷单”的流程:首先,电商平台商家在刷单平台上发出“刷单”任务。 接下来,刷单者接受“订单刷单”任务,进行虚假购买。 发出任务的商家找到合作的快递员寄送空包裹。 最后一步,交易完成,顾客评价,商家支付佣金。 完成一笔交易后,您可以赚取几元钱不等的利润。 但对于平台来说,大量的刷机者和大量的平台商家往往让它能够在短时间内积累巨大的财富。
在被媒体称为首例电商平台起诉诈骗团伙不正当竞争案件中,90后的杨某创业仅一年,就利用杀推网等诈骗平台赚了很多钱。商业。 除杨某本人获利36万元外,其他诈骗者合计获利180万元以上。
今天开业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其获利数额不容小觑。 检方指控,李某某通过制定“假订单”规则和程序,组织、协助会员通过平台下达或接受“假订单”任务。 从平台成立到案发,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会员费以及平台管理维护,共获利90万元以上。收费40元。
建立网站和传播的成本较低,但“假”行业却能带来丰厚的利润。 这就是为什么各种“假”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公开并不意味着法律不惩罚公众。 近年来,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因“虚假命令”受到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触犯刑律的也绝非孤例。
“刷单”行为属违法经营
据报道,2016年,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郭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上使用第三方软件伪造订单。 截至查处,该网店实际销量仅为33件,交易均为当事人自行捏造虚假销售。 每份的数量约为700个。 最终,2017年3月17日,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8万元罚款。
2017年2月15日,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平台“杀推网”不正当竞争,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平台“杀推网”不正当竞争。 “.com”所属公司索赔216万元。 此案被称为首例“假”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
事实上,无论是电商平台、部门规定还是法律规范,对于虚构商品交易的“假订单”行为都有相应的约束和规定。
201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短短一个月内,淘宝处罚涉嫌欺诈的卖家22万余家、商品39万余件,相关商品销售清白。 超过6000家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的卖家被封禁,超过10000家卖家被扣除积分。
从部门管理角度看,早在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明确,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删除差评等方式提升商业信誉。自己或他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保质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中国应用法学会副所长李玉平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表示,“虚假订单”平台组织虚构网络交易,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玉平分析指出,从事“信用炒作”等有偿信息发布服务活动应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淘宝卖家刷钻软件,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假订单”的组织者大多在设立网站、聊天群、从事经营活动时未获得主管部门许可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李玉平指出,本案中其组织实施的虚假交易等活动肯定属于“非法经营”。
在李玉平看来,在电子商务领域,虚假网上交易不仅严重扰乱了网上交易和竞争秩序,还催生了大量信用高、成交量大的假冒店铺,其中一些是在第三方网站上以高价列出。 有的直接用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虚构的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电子交易时代行政监管应“提速”
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是首例“假订单”平台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追诉的案件。 在强调商业秩序刑事保护的同时,学者们也有独到的见解。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兆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假冒”平台的盛行,在讨论处罚适用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网络交易中的行政监管。 “总体来说,刑事处罚的适用是被禁止的,单纯依靠刑事处罚来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和治理是远远不够的。相对而言,行政手段在这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效果也更好,”他说。
为此,周兆金建议,市场监管的重点应放在行政执法上,特别是在电子交易时代,行政机关的手段要跟上。 特别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比司法机关更加灵活。
打击欺诈的真正困境确实需要更加灵活的打击。 记者了解到,不少“假单”平台都有长期合作的快递单位,从而邮寄空包裹,实现虚假交易。 尤其是近年来,网上因个人信息保护不力而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使得“刷单”平台躲在泄露信息的背后,无法被发现。
“面对复杂的网络监管环境,行政机关监管方式必须跟上,不能把负担全部推给司法审判。” 周兆金指出,在首例“假订单”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的案件中,行为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适用非法经营罪第四条。 “适用非法经营罪需要有很强的推理能力,否则就会涉嫌‘口袋犯罪’。”
对于一审判决,周兆进也指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现有的司法实践确实可以为后续的司法审判提供经验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