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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租车软件平台租赁车辆质押进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4-10 15:21:00     169

租车软件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软件租赁合同,为租车者带来取车方便、价格实惠等“红利”,但也给车主带来了“走车不还”的风险。 目前,不仅涉及租车软件平台的合同诈骗案件频发,而且团伙组织严密、组织严密,通过QQ群等方式宣传实施犯罪之势。 丰台法院刑事二庭调查了2015年以来审理的多起利用租车软件平台租赁车辆后质押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大难点:

首先,犯罪手段新颖,案件定性困难。 在利用汽车租赁软件平台租赁车辆,然后以租赁车辆质押实施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手段和方法相对新颖,公诉机关对犯罪定性并不十分准确。被告人在起诉时的行为。 实践中出现了两个问题。 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 由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一般法律规定与特别法律规定的关系,两者有很多共同点,很容易混淆。 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客体和客观方面仍存在差异,应认真甄别。

二是被害人身份认定困难,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涉及汽车租赁软件平台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承租人利用汽车租赁软件平台租赁车辆,然后将车辆质押给质权人的案件,往往涉及车主、汽车租赁软件公司、质权人、其他各方。 主体,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害人身份认定存在争议。 目前,对于受害人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利用租车软件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租赁车辆,骗取车主财产。 其行为违反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 所有权,应当认定车辆所有人为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追偿,而在伪造车辆相关质押手续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合同签订期间”的范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虚假产权证书作为担保,骗取对方财产。” 此类案件中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是质权人,质权人应当认定为受害人。

三是犯罪形式难以确认,案件量刑困难。 区分已遂合同诈骗和未遂合同诈骗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受害人的财产。 利用租车软件平台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软件租赁合同,前期受害人身份识别困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地位难以确定。 如果车主被认定为受害人,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租车软件平台诈骗受害人车辆,并将车辆脱离受害人控制时,行为人的行为即告完成,行为人的行为即告结束。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 如果确定质权人为受害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车主后,必须将车辆质押给质权人,才能完成合同诈骗。 否则,其行为即构成犯罪未遂。

针对上述现象,刑事二庭建议:一是积极开展涉及汽车租赁软件平台合同诈骗案件的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布涉及汽车租赁软件平台合同诈骗案件的指导性案例,统一案件审理标准。 ,并为法庭审判提供便利。 为涉及汽车租赁软件平台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提供参考; 二是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方式,引导汽车租赁软件开发商和相关行业协会针对涉及汽车租赁软件平台合同欺诈的案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租车者和车主正确评价租车的使用情况汽车软件平台中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因素,可以提高用户的风险意识,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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