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欧克斯(深圳)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让我们看到了企业推卸侵权责任的常见手法,今天,就让我们看看深圳另一家公司使用的升级版“推卸责任”手法,是否可行。
案情摘要
在Adobe公司诉深圳市X网络有限公司案中,原告Adobe公司主张Adobe公司是Photoshop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利人,其著作权已在美国登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Adobe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用户不得在未经Adobe公司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将上述计算机软件用于商业用途。深圳X公司未经Adobe公司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上述Photoshop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严重侵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深圳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dobe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深圳X公司赔偿Adobe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共计200万元;3、深圳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X公司辩称:1、深圳X公司并未侵犯Adobe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其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深圳X公司已对其进行查处,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系其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2、Adobe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或深圳X公司因此所获的利益,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X公司在其办公室安装了盗版软件Photoshop CS3、4、5。深圳X公司认为其部分电脑中安装有Adobe公司的Photoshop软件,但经检查发现,深圳X公司电脑中安装的盗版软件与其主张的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软件不符。故一审法院认定深圳X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深圳X公司还认为,其公司安装的盗版软件系其员工擅自安装,与深圳X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为,深圳X公司的这一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设计软件是深圳X公司员工的基本工具,否则无法开展动画设计工作。正常情况下,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具,而不是员工自行解决。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深圳X公司涉案计算机上安装盗版Photoshop CS3、4、5软件属于深圳X公司的行为,深圳X公司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了与Adobe公司Photoshop CS3、4、5完全相同的盗版软件,构成复制、使用Adobe公司Photoshop CS3、4、5软件的行为。
深圳X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复制并使用Adobe公司的Photoshop CS3、4、5软件,构成侵犯Adobe公司Photoshop CS3、4、5软件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深圳X公司对于公司电脑上复制、使用Adobe公司软件无异议,但认为系公司员工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涉案软件是其行业内一款专业的大型图像处理软件,深圳X公司在动画设计过程中应当清楚自己使用了何种图像处理软件,不可能不知道。另外,Adobe公司员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多比软件,深圳X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深圳X公司确实在其电脑上安装了Photoshop CS3、4、5软件。 经法院证据保全,深圳X公司涉及安装Photoshop软件的计算机数量达120台(经现场统计,安装Photoshop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为183台,根据效率确定为120台),应当认定深圳X公司实际复制、使用了侵犯Adobe公司著作权的盗版Photoshop软件数量不少于120套。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到深圳X公司保全证据时发现,深圳X公司办公室内大量电脑上均安装有涉案软件。深圳X公司确认其办公室电脑上安装有涉案软件,且涉案软件与Adobe公司正版软件相同,但辩称涉案软件为其购买的正版软件。一审法院到深圳X公司保全证据时,抽查了73台电脑,其中64台电脑安装有涉案侵权软件,还有274台电脑未检查。这64台安装有涉案侵权软件的电脑中,41台安装有Photoshop CS3,5台安装有Photoshop CS4,5台安装有Photoshop CS5。根据深圳X公司提供的其购买正版Photoshop系列软件的证据,只有第一组和第二组证据与Photoshop系列相关。 深圳X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可以有效证明其曾购买过5套Photoshop CS4,Adobe对此予以了确认。深圳X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仅有买卖合同,而没有付款证据等相应金额的证据,Adobe也未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便第二组证据真实,该买卖合同也只涉及64套Photoshop CS4软件,深圳X公司所购Photoshop软件的型号及数量与证据中保存的Photoshop系列软件的型号及数量仍无法对应。一审法院因此认定深圳X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且其抗辩理由并无错误。
深圳X公司认为其公司电脑上安装的盗版软件是其员工擅自安装的,与深圳X公司无关,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保全证据显示,安装涉案侵权软件的电脑为深圳X公司的办公电脑,涉案侵权软件为深圳X公司办公所需的基础软件,实际操作这些软件的人员为深圳X公司的员工,使用该软件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深圳X公司的工作任务。因此,深圳X公司辩称安装涉案侵权软件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深圳X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上诉理由不成立多比软件,本院不予采纳。深圳X公司在其电脑上安装了与Adobe公司的Photoshop CS3、4、5软件完全相同的盗版软件。 其行为属于复制并使用Adobe公司Photoshop CS3、4、5软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Adobe公司Photoshop CS3、4、5软件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