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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电子签名如何助力商业合同签约?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7-07 10:03:36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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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底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受疫情影响电子印章手写签名软件,商业合同的面对面签署过程变得十分困难,对金融业务合同的签署等诸多领域的交易产生了很大影响。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电子签名进行线上合同签署,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此类问题,大大提高企业线上办公的效率。

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出台,先后于2015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在地方层面,天津、上海、西藏、西安等多个省市均出台了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北京、上海等地的政务服务机构也正式引入了电子签名服务。电子签名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专门法律的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认可,为电子签名的推广和普及奠定了基础。

那么,如何才能合理、有效、规范地适用电子签名呢?本文将就电子签名的法律性质、使用范围、可靠性要求、适用方法、验证方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定等进行探讨。

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法律性质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包含或者附加的、用于识别签名人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或者数据电文形式签署的文书,不得仅因其为电子签名或者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根据《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所谓电子印章,是指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制作图形化电子签名数据,实现各类电子文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的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与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以电子印章为基础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得因其为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明确不适用的除外。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和明确,所谓电子印章,并不是指实体印章的可视化,也不是指直观的电子印章所显示的图像或图案。电子印章的本质是通过法定程序生成并归档的一组数据,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形式。以电子印章为基础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们在电子合同上看到的“红印”就是电子印章的图像或图案,它只是电子印章数据的组成部分之一。

电子签名什么时候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书、证件等中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是,下列情形不适用电子签名: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各类政务、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均可使用电子印章,签署公文、证件、协议、凭证、转让单据等电子文档。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领域使用电子印章。

因此,结合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在各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非禁止的民事活动范围内采用电子签名签署合同、文书等,充分满足一般经济社会活动的需要。

电子签名是什么样的?——电子签名原始形式的要求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始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达其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检索和使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内容自形成之日起保持完整,未经改变。但是,数据电文在数据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的加注背书和形式的改变,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达其所载的内容,并且可以随时检索和使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电子印章手写签名软件,或者格式虽有不同,但能够准确表达最初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数据电文的发送人、接收人和发送或者接收的时间能够识别。

同时,上海、天津、西藏自治区、西安市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件、协议、凭证、转让单等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打印或者转换成其他电子格式的,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复印件。”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签名的本质是一组数据,其原始形式应当同时满足“有效表达内容并可随时获取”和“内容完整不变”的要求,文件存储还应当满足“可随时获取”、“与生成、发送或接收时格式一致;或者格式不同但能够准确表达原始内容”、“能够识别发送人、接收人和时间”的要求。带有电子印章的文书如果被转换成纸质文件或打印成纸质文件,则转换或打印出来的文书只能成为复印件,不再具有电子印章原有的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拟采用电子签名形式签订合同,应事先确认各方是否拥有电子签名,并就是否同意各方使用电子签名达成一致。若一方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合同,打印后交由对方加盖实物印章,则视为在一方提供的合同副本上加盖了实物印章,该“已签署”合同的效力将存在瑕疵。

电子签名如何可信?——电子签名可信的条件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电子签名签署后,任何修改都能够被检测到;

(四)签署后,数据电文的内容或形式发生的任何改变都能被察觉。

双方还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双方约定的可靠性条件的电子签名。

因此,在审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时,法定要求是: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其所有权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签署文件时,应当由电子签名人独享电子签名数据,保证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一一对应,保证电子签名能够代表电子签名人的真实意思,具有可靠性;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类似,电子签名人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即表明其知悉并认可该签名内容,该内容为电子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电子签名所产生的数据应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里的控制应为电子签名人基于自愿对电子签名数据的使用进行控制,而非物理上的占有。

(三)签署后,电子签名、信息内容和形式的任何变化都可以被发现

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任利益,无论签名人采用电子签名、手写签名还是盖章等方式向外界表达承诺的意思,签名方式都应具有稳定性,不能轻易更改。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对签名后的文件的任何修改都会留下痕迹;而与传统签名方式不同的是,电子签名具有电子数据的特殊性,数据本身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无痕修改。因此,要求电子签名必须保证签名后的任何修改都是可发现的,这样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经双方约定的符合可靠性要求的电子签名。”也就是说,除了上述四项法定要求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件作为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要求。

鉴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确保签名的法律效力,选择使用电子签名时,应注意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可靠性要求,如选择使用其他可靠性要求的,还应当作出明确约定。

如何获得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应用与制作

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子印章的申领和制作流程要求。具体要求细节各地可能不尽相同。根据笔者的总结,自行申领和制作电子印章的流程大致如下:

1.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领电子印章

申请人应根据拟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电子私章种类准备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各地对电子印章的申请可能有特殊规定。如北京、天津规定单位或事业单位只能申请一枚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同一业务可制作多枚电子印章,以阿拉伯数字区分;上海要求企业应持有上海法人一证数字证书,个人用户在“一站式服务”上注册并完成指定层级验证、绑定手机号后即可申请电子印章。此外,企业应先按照实物印章相关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再申请电子印章。

2. 制作和接收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信息材料后,应当在电子印章制作后24小时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印鉴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电子印章应当存放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严格保管。

除了自行申请电子印章并存放在专用设备中,实践中也可以与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签名,在其平台上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常见的第三方机构有:eSign、FaDaDa、YiSign、云同信、尚尚钱、一钱等。基本流程包括:实名认证、在线签署、发送合同、对方签署、合同存储、查看下载等。

同时,在验证电子签名时,除了常见的使用Adobe Reader软件在本地打开待验证文档并查看“签名”选项查看验证结果外,各第三方机构均提供对其平台签名的电子签名的在线验证,部分省市也有官方政府平台提供在线电子印章验证服务(例如在上海,可以登录dzyz.sh.gov.cn或“一站式服务”门户的电子印章专栏,找到“我要验证签名”选项,上传待验证文档,即可查看验证信息)。

我的电子签名会被法院认可吗?——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定

电子签名的效力是直接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真实有效的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中,对电子签名效力的判断存在多种观点:

1.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少锋等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8)京0115民初5071)

本院认为:景辉公司提交了天威公司出具的《说明函》,确认天威公司为景辉公司提供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保证人在网上签署保证合同时,电子签名经过天威公司认证,合法有效。同时,景辉公司提交了天威公司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其使用的电子签名是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的。景辉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显示,个人实名认证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照片、本人银行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并输入系统向手机号码发送的验证码。因此,景辉公司已经能够证明相关电子签名符合法定要求,具有法定证明力。

2.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祖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闽0823闽初2324)

本院认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支出单虽然属于电子签名合同形式,但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由北京数字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且验证结论为:“数字证书颁发给张祖宏,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6日”、“结果表明,电子签名验证成功,电子签名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5时25分39秒;电子签名完成后,电子协议未发生改变;数字证书中记载的原始电子协议及用户标识数字摘要值与验证后的原始电子协议及用户标识数字摘要值一致”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要求,且北京数字认证有限公司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了相应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签名合同与手写签名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3.袁斌与合肥孟川久商贸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京03民终4843号)

本院认为:电子签名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已经经过认证。对此,京辉公司提供了天威公司的资质证明和函件,只能证明京东金融平台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过其电子认证,但对于涉案《最高额担保合同》中袁斌的电子签名需要其认证缺乏明确性。二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即是电子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京辉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袁斌在签署涉案合同时控制了电子数据,即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电子签名。因此,涉案《最高额担保合同》中袁斌的电子签名不能直接证明该合同是袁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 同时,京辉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袁斌通过了京东金融平台实名认证。对于京辉公司而言,作为网络交易相对方,其对袁斌是否为本人的认知仅限于个人提交的实名身份认证。袁斌通过了认证,因此京辉公司认定该签约合理,且其为善意交易相对方。综上,本院对京辉公司关于“最高额担保合同”系袁斌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予以认可。

除上述案件外,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对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定,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制作者、时间是否明确,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存储、保存介质是否清晰、保存方法、手段是否适当;

(4)提取、固定电子数据的主体、工具和方法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有增加、删除、修改或者不完整的;

(6)电子数据是否能够通过特定的形式进行验证。

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取证、固定、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证据收集存储平台的认证,能够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供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查。

笔者认为,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在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产生纠纷时,法院往往会重点关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电子数据生成方式、电子数据内容、电子签名人是否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等因素,来审查认定该电子签名是否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签名人应注意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方法,避免其他第三方非法获取电子签名和/或通过电子签名的身份认证而造成不良后果,导致第三方非法获取电子签名并对外使用。

电子签名的应用和普及,大大提升了线上办公和商务协作的效率,使用场景也能全面覆盖企业员工管理、商务合同签订、租赁行业、在线旅游平台、第三方支付行业、网络贷款融资等。为了助力企业在疫情期间提升线上办公效率,不少第三方电子签名认证平台推出了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签订的优惠活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高效、规范地使用电子签名,即便疫情结束后,企业也可以推广使用电子签名,提升企业运营效率,解决因空间限制带来的文件签署难题。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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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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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jingtian.com

刘飞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银行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刘律师担任多家境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顾问,主导了数十个投资并购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全套法律文件的准备,还为多家国有及跨国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在各类项目融资、银团及跨境贷款、结构化融资、跨境并购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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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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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yiming@jingtian.com

宋一鸣律师于2018年加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银行金融、投资并购、跨境担保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过各类非诉项目的全过程,为总金额达数百亿的融资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对各类担保措施落地执行及跨境担保登记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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