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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警惕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家长需擦亮眼睛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8-23 16:06:06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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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家长们满怀喜悦,期待孩子重回校园。在松一口气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警惕教育培训机构的“糖衣炮弹”。文章列举了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案例中的培训广告均属违法,家长在选择时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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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教育培训中心违法虚假广告案

南京乐陵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官方微信发布“中考出题专家、中考预测题老师”、“名校学科带头人王老师多次参与中考出题”等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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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页面

该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代理机构停止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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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快车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南京快车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其门户网站发布“成绩公布:通过率高达96.8%”、“强化基础综合考核训练营通过率≥96%”等宣传内容。

该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代理机构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南京软件培训机构哪个好,并处以罚款14320元。

南京新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南京新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考不上就退钱,新筑公务员考试怎么样——一位考上公务员的贵州妈妈的故事》等宣传内容。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关于教育培训有效性的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不得借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之名,违者将被处以罚款11250元。 ”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1250元。

南京康先科技培训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南京康先科技培训有限公司利用短信、微信公众号和宣传页面等方式发布“春季强化班优惠入学金4万元/人,热烈祝贺:……,XX同学总成绩228分,XX同学总成绩218分”等宣传内容。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的关于教育培训有效性的保证,不得借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之名,违者将被处以罚款3万元。 ”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南京文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南京文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天猫平台旗舰店发布“家长推荐资讯……”“提供最全专业课程复习资料、真题、笔记”等宣传内容。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形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规定,以及第九条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水平”“最佳”等字眼的规定。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宝信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宝信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未录用全额退款”、“保证2-3年进入公务员队伍”等内容。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法规定不得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承诺。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机构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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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校外培训广告管理提出了如下明确要求。

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各类广告牌、网络平台等应当确保不发布、播放校外培训广告。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发布任何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引起家长焦虑等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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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双减”文件,教育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对现有网络学科培训机构备案转审批作出部署。跟教育小微了解更多↓↓↓

通知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要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网络办学相关机构审批,确保证照齐全、运作规范。坚持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网络有偿学科培训。坚持协同治理,加强部门协同。2021年底前完成登记注册的网络学科培训机构审批,同步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现有网络机构在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许可前,应暂停新开办招生和收费行为。

通知明确,对“双减”文件印发前已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在线培训的实施意见》(教技函〔2019〕8号)备案的中小学生在线培训机构,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在线机构审批设立的基本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设立要求审批在线机构,批准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型在线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做好校外线下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工作,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综合治理,公布投诉举报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联合开展网络检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办、公安局、电信部门要认真做好违法违规培训平台、应用软件(含视频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等)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将线上学科培训机构审批纳入监管范围,对不履行职责、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让我们一起来阅读通知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

完善现有的在线学科培训机构

关于由备案转核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按照“线上学科减负培训机构原报名点改为核准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持依法依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网络机构的审批,确保证照齐全、运行规范。坚持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给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网络有偿学科培训。坚持协同治理,加强部门协调分工,简化登记注册的网络学科培训机构审批,2021年底前完成,同步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现有网络机构在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许可证前,应暂停新增招生和收费行为。

2. 核准制的实施

1. 批准登记机关

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网络教育机构审批设立的基本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设立要求审批网络教育机构,审批通过后颁发办学许可证,经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或营利性法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题网络教育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二)具体审批对象

“双减”文件发布前,已经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在线培训的实施意见》(教技函〔2019〕8号)备案的中小学生在线学科培训机构。

(三)统一设置要求

1.基本条件。(1)办公场所。须在机构注册地设立固定的线下办公场所。(2)线下实体培训场地。线上培训机构须在注册地设立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地,并应符合当地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标准。(3)启动资金。须具有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4)名称。机构名称应符合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名称的规定。(5)服务器。拥有可靠的服务器,可自有或租用,服务器须位于中国大陆地区。(6)人员。机构负责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在境内居住;教学和教科研人员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网络安全标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三级(含)及以上。(八)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管理。教育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等各环节的数据保护机制。存储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在线课外培训APP应接受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性审查、审计。

2.培训规定。(1)内容健康。实施的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应当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不得含有色情、暴力、恐怖、赌博等内容以及网络游戏等与学习无关的内容和链接,不得出版、印刷、复制、散发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2)教学合规。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要显著展示,课程难度和进度要适度,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要与学生年级相匹配,适应学生个体能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引入国际课程和境外教材。(3)课时适宜。培训时间要考虑学生年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时长不得超过30分钟,课间休息时间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直播课最迟须于21:00结束。(4)平台可控。培训机构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核账号,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督功能南京软件培训机构哪个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保留一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影像须保留不少于6个月)。

3.管理要求。(1)重视党建。举办网络教育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统筹规划党建、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确保办学正确方向。(2)制定章程。举办网络教育机构,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明确培养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经费管理、保障条件、服务承诺等事项。(3)明确收费退费管理。举办网络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收费退费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收费退费办法,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对机构学杂费专户的监督;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网络教育机构,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规范合同签订。开办网络机构时,应同时提供拟订合同文本,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切实履行相关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五)规范营销宣传。网络学科培训机构开展营销宣传,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双减”文件的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述统一要求,细化审批工作规则,明确转登记审批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和相关事项。

三、许可证发放、许可证申请及信息更新

(一)颁发许可证。对已通过审批的上网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办理相应法人登记。对首次未通过审批的机构,可给予一次限期整改机会,整改到位后,再次报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审批,注销原备案登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未通过审批的上网机构名单及审批结果,通报省级电信监管部门,注销相应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相关牌照。在线学科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完成相应法人登记后,应向所在地省级电信监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遵守电信管理相关规定。

(三)信息更新。网络教育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学校许可审批机关备案。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已获批准的网络教育机构进行信息更新。通过相关平台及时更新网络教育机构信息。对已获批准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内容、师资队伍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情况及说明材料。

对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网络培训活动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停止其网络培训活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统筹推进校外线下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开展综合执法。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在线培训综合治理,公布投诉举报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联合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办、公安局、电信部门要做好违法违规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培训平台、应用软件(含APP)进行关停、下架。

(三)强化责任考核。各地要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将在线学科培训机构审批纳入监管范围,对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责,确保工作扎实开展、如期完成。

(四)重视宣传引领。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和政策要点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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