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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代充值软件 北京丰台法院判决:兰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9-01 15:03:42     171

2018年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兰某、郑某通过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洪山家园为他人开设“神博”等赌博网站账户,进行网络赌博,通过积分、充值等方式,累计赌博资金达人民币600余万元。

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节选)

(2021)京02行中549号

原公诉人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被告)兰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

原被告人郑某,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兰峰、郑莉通过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洪山家园为他人开设“神博赌场”等赌博网站账户,并进行积分、充值,累计赌博资金逾人民币600万元。

被告人兰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郑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证人周某证言:其于2018年在尚博网站开立了管理账户,账户分为代理账户和会员账户,他为兰某开设了不到十个尚博会员账户,并帮助兰某联系了在恒博开设的会员账户。2020年3月8日左右,他帮助兰某开设了一个申博会员账户,客户想要账户里的3、0两个数字,就往账户里充值了2万元。2020年3月10日左右,他帮助兰某开设了一个申博会员账户,往里面充值了3万元或5万元,他和兰某各拿1000元现金的10%,返利的10%。2020年3月16日,他帮助兰某为一个叫小雨的人开设了一个账户,账户余额9000元,兰某拿了账户10%的钱。后来,账户亏本了。奖金和返利总额一共1000元,兰某拿走账户的10%,也就是800元。之后,他一共给了兰某1800元;2020年4月1日,他向之前给兰某开通的申博会员账户充值5万元,后来这个账户中奖,他给对方10万积分。他记不清兰某开通申博账户的细节,但记录都在他和兰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兰某让他帮忙找恒博账户,便找来别人给的链接发给了兰某的朋友,兰某的朋友随后自己也注册了一个恒博账户,但注册错了。他随后让兰某注册一个新账户,并帮忙联系提供链接的朋友,让他将之前账户里的钱转到新账户里。

在他控制的建设银行2213账户、工商银行1437账户、农业银行4872账户(李兵)、邮储银行1369账户中,他与兰某之间的交易记录全部是赌资,他转回来的是卸分钱、回水钱或者堆粮钱,数百元的交易金额可能是打麻将的钱。他认识郑某,微信昵称优优,郑某用支付宝(账户名冯某)给他转了19万余元,是上份的钱;他给郑某转了9000元,是卸分、回水或者堆粮的钱。

他给蓝开神博账户的时候,是直接从别人那边开的,对方发给他收款的账号,他直接发给蓝,发了一个孙德光的账号。开神博会员账户的时候,龙氏娱乐客服发给蓝付款的账号,他直接发给蓝,他记得发的账号是林雪见、王磊、乔旺等人的,但具体账号他记不清了。他给蓝开神博会员账户的时候,神博客服发给他一个高阳的银行账号,他把这个账号给了蓝,蓝直接往这个账号里转账赚积分。这些,都可以在他和蓝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找到。

2、证人高某证言:他于2020年1月左右开始在“神博”网站赌博。在“神博”赌博需要有登录账号和密码,每次要赌博时,他都会先登录微信联系能给“神博”账户充值的人,然后将钱在微信上转给对方。对方会发给他一个可以登录“神博”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后他就可以用“神博”给“神博”账户充值。 “在网上赌博时,账户上会有与其充值的钱等值的积分,通常每充值1元钱就会有1个积分。当其结束赌博时,如果账户上还有积分,就会联系当时加分的人,将账户上的积分转入该账户。”2020年3、4月份,他与兰某联系了三四次,第一次,他给兰某转了2、3万元人民币,兰某给他发了一个“神博”的账号和密码,用来给他买积分,按照1元钱1个积分的比例给他积分。这一次,他基本没输没赢,就让兰某给他积分。第二次,他又转了9万元给兰某,让他增加积分,输了3000元后,他又让兰某扣分,其余增减的金额他都记不清了,也不知道兰某的“神博”账户是从哪里来的。他认识兰十几年了,在微信上,他把兰称为“兰峰”。一般来说,兰峰输了钱第五代充值软件,兰峰会把输掉的钱的10%作为水钱还给他,同时,赌局投注额的10%也会作为“码粮”返还给他。不过,兰峰这几次跟兰峰赌局,他赢的不多,输的也不多,所以兰峰也没给过他什么,也没向兰峰要过回扣和餐费。

3、证人王某证言:他在“申博”网站上玩百家乐,从朋友“小峰”处听说一个叫兰的人也可以在申博网站上投注,便利用朋友“小峰”在申博网站上买卖投注。2020年4月28日,他让兰峰给兰加了5000元信用卡,他给兰转了5000元,并给她发了账号和密码,但后来把钱全部输光了。2020年4月29日,他让兰给其账户加1万元,他给兰转了1万元,兰把其账号和密码输光了,把钱全部输光了。几天后,兰在微信上把1500元水钱和码钱还给了他。之后,他还没来得及联系兰加点,就被警方抓获。他从未见过兰某,双方只是通过微信联系。

4、证人郭某证言:其为王某的女友。2019年10月,王某在其iPhone 11 max手机上下载了神博软件,但从未使用过。2020年3月,王某开始在前述手机上使用该软件。王某使用神博软件参与百家乐赌博时,会联系他人将钱款转给对方,对方再将账号、密码和钱款告诉王某,王某并不知道账户是谁开的。此后,王某还用其笔记本电脑登录神博软件进行赌博。

5、扣押决定书、扣押记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尾号3524)、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尾号7971)、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尾号5646、9661)、POS机4台、POS单据22张、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账簿7本、红色华为手机1部,并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郑某的苹果手机1部、紫色荣耀8X手机1部。

6、北京中海易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兰某所持华为畅享9手机内数据被恢复提取,其中,兰某与张春、思雨、白鸽(均为微信昵称)在与兰峰(均为微信昵称)的微信聊天中,提到了“神波”“欧波”“京协”等字眼。兰峰称“神波现在玩不了,都是欧波,京协给的条件也不好,想玩也只是暂时的”。陶胜仪(微信昵称)2020年5月14日通知兰某“从今晚开始,争取封闭抓捕现场”。“全国已经成立专案组,外地警方昨天已报到北京(至)今晚将在石景山开始行动”。

对被告人郑某所持有的华为荣耀8X、iPhone手机内的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其中,手机内存储的神博APP客户端页面截图7张,内容为2020.5.1112:00—2020.5.1212:00的胜负报告,显示神博APP赌博会员在手机客户端的发展情况,涉及22个不同账户,投注金额共计5725319元。提取微信内转账截图6张,其中包括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向“卡牌爱好者”转账的电子收据截图3张,显示分别从张永军账户向张春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2万元;郑某给自己发了两张建设银行的电子收据截图,显示分别从张永军的账户向张春的账户转入5万元、5万元、2万元;刘亚军向自己的账户转入5万元、4万元。两部手机登录微信的昵称都是“优优”,微信聊天记录大部分已被删除,只剩下最近的消息。其中,在与蓝某(昵称“卡牌爱好者”)的聊天记录中,蓝某发来深博账户页面图片,郑某回复“可以进”等;在与周某(昵称“百毒不侵”)的聊天记录中,2020年5月13日晚至5月14日,深博网被关停后,两人曾讨论如何在欧博网开立赌博账户、如何设置码粒比例等问题。周某称很多人需要开户,郑某让周某开一个2万元的账户,周某给了郑某用户名和密码,并将代理账号、密码、代理登录等发给了郑某。在与高飞(昵称:智族世王者)的聊天记录中,高飞问神博网还上不去吗,介绍有人用欧博网及码粒计算比例,问郑某怎么算并让郑某往小账户里存入1万元,郑某回答说张春想玩北京惠,郑菲菲想玩欧博等。在与微信昵称铁少的聊天记录中,介绍了欧博网的内容;在与微信昵称“辛哥”的聊天记录中,有关于线下对赌、码粒结算等讨论。

周某iPhone 7 Plus内的数据被恢复提取,微信登录昵称懂得珍惜,在周某与郑某(昵称优优,注名兰格妻子)的聊天记录中,可见郑某即加了周某微信,郑某与兰某帮助促成“万格”与周某、兰某、郑某与周某开设赌博账号招募玩家并担任线下赌博游戏的发牌人,双方约定分成等。郑某与周某均要求对方提高分数,周某向郑某发送了一张赌博网站截图,列出了代理账号和下属玩家账号,郑某向周某发送了一张截图,列出了账号的赢利金额和码粒数量,并附上相关照片等。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在兰某(昵称卡牌爱好者,笔名兰峰)与高某(昵称天派红桃九)的聊天记录中,高某于7月1日发送了赌博网站会员举报截图,其中列明了下注次数、输赢、洗钱数额,并要求计算金额、退钱等。兰某计算出金额,双方协商后,高某将钱转给兰某;兰某以代理身份向高某发送推广某玩家的链接,高某要求兰某开设赌博账户、增加或减少积分等。

在兰某(备注名:兰哥)与王某的聊天记录中,王某要求兰某开设赌博账户、增加积分,兰某将账户号和密码发给了他。

在兰某(昵称浪哥)与周某(昵称百毒不侵)的聊天记录中,兰某找周某开立赌博账户,并说明分成情况,周某将赌博账号和密码发给兰某,并说明双方分成情况,周某转账给兰某支付码粮和退款,并帮助高某开立账户收取赌资、增减积分等。

8.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周某某尾号2213(6761)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兰某某尾号3524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53万余元,收到张永军(郑丽母亲)尾号7538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01万余元;李兵某尾号1985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兰某某尾号3524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尾号5646的工商银行账户合计转入157万余元,收到张永军(郑丽母亲)尾号7538的建设银行账户合计转入167万余元;周某某兴业银行尾号6074(8228)账户收到兰某某建设银行尾号3524账户转入30余万元;周某某工商银行尾号7186账户收到兰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入30余万元;向兰某某建设银行尾号3524账户转入1万元;周某某支付宝账户收到兰某某支付宝账户转入19万余元。上述转账均发生在兰某账户收到其他账户的钱后立即向周某控制的账户转入,或者兰某账户收到钱后向张永军账户转入,张永军账户再向周某控制的账户转入,且转账金额基本均为大整数。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高某因在神博软件上进行赌博,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王某因在神博软件上进行赌博活动,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兰某因赌博于2005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十五日;10月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25日因赌博罪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2月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2月1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11、人口信息查询表、公安机关逮捕经过、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兰某、郑某的自然人身份,被告人兰某、郑某被捕经过,破案基本情况等。

12、被告人兰某供述:警方查获的手机为他个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85XXXX6258,之前曾使用过130XXXX0325,微信昵称“卡牌爱好者”,但记不清微信号了。周某和周某打牌时相识,他有两人的微信账号,周某有两个微信账号,昵称分别为“百赌不情”和“视宝”。周某发给他的Sunbet用户名和密码,有的用于赌博,有的由别人找他帮忙开通,他再找周某开通账户。他从周某那里帮助高某、王某开通赌博账户,他并不认识高某,高某的卡号应该是周某的。高某、王某收了赌博的“码子钱”,但没有“回扣”。但周某一直把“码钱”给高某、王某,自己并未动用,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他承认自己有与高某、王某、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高某、王某的聊天内容是通过周某帮其开户、赚积分,但无法将与周某的聊天内容说清楚。他银行卡里的钱全部是打牌来的,没有用微信、支付宝收钱,因为不知道怎么用。

从他家查获的三台POS机全部登记在他名下,三台POS机绑定了他的三张银行卡,他的朋友有时会用POS机刷卡取现,从他家查获的笔记本内容都是他不知道写过或记录过的。

13、被告人郑某供述:其于2013年与兰某相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其与兰某因一起玩百家乐被警方抓获。2019年10月,兰某二人支付了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山花园210号楼309号租住的公寓的房租。2019年底,兰某将其介绍给周某,其与周某互加了微信,其并不知道兰某与周某是如何认识的?周某有一个微信昵称“百毒不侵”,另一个微信昵称“思雨”。2019年底,兰某从周某手中获取了尚博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将其交给下属。下属付完钱后,周某后来因为兰某不太会用微信,就让周某把神博网的用户名和密码给他,他发给线下玩家,兰某会把线下玩家的微信推送给加他为好友后,会把自己的赌博网站用户名和密码发给他。通常线下玩家会直接给兰某打钱,有时也会给他,兰某再把钱转给周某。转账一般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支付宝和银行卡都是兰某名下。周某和兰某二人都参与了转账,“洗钱”的钱也是周某转给兰某,兰某再转给他,兰某再转给他的下线玩家,兰某发展的下线玩家大概有五六个,兰某确信玩家能从中获利,但对于这些钱怎么分,他们并不清楚。玩家使用的神博网用户名和密码有效期为一周,款项也是每周结算一次。过期后如果想再次玩,需要重新开设账号和密码。有一次,周给了兰200元。通常线下玩家先把钱打到兰的工行卡上,再用兰的手机银行把钱打到周的建行卡上。我给了他们账号和密码。我记得给铁桥、高飞、郭淑荣发了账号和密码,其他人的账号和密码我记不清了,因为从来没见过。他帮兰并没有赚到什么钱,但他们在兰那里租了房子,住在一起。他不知道兰赚了多少钱,兰峰也把账号和密码发给了手下的人。

他有两个微信账号,一个是华为的,一个是苹果的,都是用手机号码注册的。华为手机号码是其母亲张永军名下,微信昵称“优优”,他记不清微信账号了,这个账号和兰某联系较多。另一部苹果手机上的微信号注册了手机号131XXXX5175,昵称也是“优优”,通过这个微信号联系周某、铁桥、高飞、郭淑荣等人。这两个微信账号都是他和兰某使用的,涉及的转账都和兰某有关,兰某让她收谁的钱,她就收谁的钱,兰某让她转钱给谁,每一笔钱的主人,她都记不清了。下面有一张建设银行卡,是兰某用过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合谋代理赌博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并不悔改,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论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3、继续追缴被告人兰某、郑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4、没收转让银行卡4张、POS机4台、POS机收据22张、笔记本电脑1台、账簿7本、手机5部。

上诉人兰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未犯开设赌场罪,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兰某罪行严重,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应从轻处罚。

原被告人郑某的辩护律师辩称,郑某系从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观恶意较小第五代充值软件,悔罪心理真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查,原判兰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裁定正确,该事实已在一审判决中列明,并为一审法院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原被告人郑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的上诉、辩护意见认为,犯罪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经调查,证人证言、专家意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兰某、郑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各证据相互印证;郑某供述其与兰某为他人开设赌博账户并加点、充值,兰某也供述其为他人开设赌博账户。从账户事实看,兰某、郑某的行为已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法定要件,且情节严重。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兰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兰某、郑某系共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审查,兰某、郑某系主动实施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兰某、郑某的量刑情节,适当量刑。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区人民法院根据兰某、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公正,程序合法,责令追缴违法所得,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裁定为最终裁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199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0629-20210301 [赌博罪] 第三百零三条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职业,以牟利为目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08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开设网络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资料,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开设赌博网站,接受投注;

(二)建立赌博网站,提供他人组织赌博的;

(3)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

(4)与赌博网站参与利润分成。

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牟取暴利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

(二)累计赌资30万元以上;

(三)参与赌博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四)建立赌博网站,提供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属代理商,并让下属代理商接受投注;

(7)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八)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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