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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服务农村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9-07 15:02:52     90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农村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便利的原则。

村级组织要把档案工作作为村庄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相应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完善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安全。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村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工作。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档案库房,对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具备相关的档案管理知识,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 村级组织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村级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村庄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工程、设施设备、账目、音像、实物等。各类文件资料的整理方式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件应按照《文件和档案文件格式》(GB/T 9705-2008)或《档案文件组织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并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科技档案建设通用要求》(GB/T 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归档要求及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开箱验收后应立即归档,并按照《科技档案文件编写通用要求》收集和管理维护记录。

(四)会计记录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前归档。

(五)照片整理应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和《数字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进行,摄影者应在拍摄照片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件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执行。

(七)实物及其他类别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 制作、装订档案的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 档案仓库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的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于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应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的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留档案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以方便使用。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10日内,应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必要时,选举前可以将档案暂时交乡镇政府保存。村、村民小组设立、撤销或者范围调整时,应当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移交档案,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丢失。

第十三条 对已达到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组,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建立档案的村级组织人员(或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已丧失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进行清点核实,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单,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村档案,销毁村档案的名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共享。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村内各类组织、成员和村民提供服务。查阅档案时,必须遵守使用规定和查阅程序,不得有涂改、损毁、更换、抽取档案的行为。

档案管理人员要围绕村中心工作或者村级组织、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村史、村志、重大事件等档案编纂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村庄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商同级民政、农业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归档期限表

村级文件资料立卷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文件

1.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1.1村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纪要、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村“两委”联席(班子)会议纪要应当永久保存

1.2 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1.3 村党组织关于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废除印章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通知、决定等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1.4 村党员干部的任免、分工、考察、奖惩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1.5村党组织对选举候选人的征求意见、答复及选举工作的通知、议程、报告、领导讲话、会议发言、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上级答复等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1.6 村党员教育培训、组织活动、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等活动的计划、总结、会议(活动)记录、请示及上级批准等,应当永久保存。

1.7 村里发展新党员、党员转党、留党察看、退党、不合格党员处理等情况的资料,永久保留

1.8上级党组织在本村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的决定、纪要、报告等材料

(1)重要、永久

(2)一般为30年

1.9 村党组织、党员名册和年度报告永久保存

1.10 村党组织介绍信、通知存根永久有效

1.11 村党员缴纳党费的名单和收据应当永久保存。

1.12村先进集体、个人登记表、审批表、名册及各项事迹材料

(一)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记名

(二)受过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1.13本村党员违法违纪情况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上级决定、批复等。

(1)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将永久

(2)若发出警告软件安装维护管理规定,则判处 30 年

1.14 村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工作规划、总结、报告等材料,30年

1.15本村关于政治思想、情况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10年

1.16 本村共青团组织发展、选举材料、团员名单、组织介绍信及存根、团费缴纳情况、年度统计表等资料永久保存。

1.17 村团委会议通知、议程、代表名单、开幕词、报告、决定、选举结果、闭幕词等材料永久保存

1.18 村团组织和团员受到表彰奖励和违法违纪处罚的请示、报告和答复,应当永久保存。

1.19村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会代表大会通知、名单、议程、开幕词、报告、决议、闭幕词、选举结果等资料永久保存。

1.20 村工会干部任免的请示、答复、会议纪要、工会干部、工会会员名单、年度统计报告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1.21 村妇女代表大会选举等材料永久

1.22 村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资料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1.23 村独生子女证申请表、育龄妇女生育多子女申请表、批准表、调查报告、报告、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永久

1.24 村民婚姻状况证明存根及其他材料永久

1.25 村五好家庭、尊老爱幼模范、文明户、好婆婆、好儿媳等评选活动材料30年

1.26 上级下发的关于村级民兵工作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10年

1.27 村普通民兵、基干民兵登记表及名册,永久

1.28 本村兵役登记材料、现役军人及退伍老兵登记表、永久

2.村务管理文件、资料

2.1 村民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2.2 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2.3 村庄历史、组织沿革、重大事件等资料永久保存

2.4本村村委会选举通知、选票、选举结果、干部任免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2.5 上级对村各项工作的请示、汇报、报告和批准材料

(1)重要、永久

(2)一般为30年

2.6 村干部、村民名单、村办股份公司股东名单、各类技术人员名单等应当永久保留。

2.7 与村干部招聘、聘任、定级、调配、任免、退休、调动有关的材料,农业驻村助理的工资表、聘书、合同或协议等,永久

2.8 村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名称的更改、合并和撤销、行政区划及隶属关系的变更、印章的使用和废止等资料应当永久

2.9 村年终分配方案、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等各类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2.10 村干部、工作人员工资条、年终利润分配审批表、家庭结算表等资料应永久保存。

2.11 房屋拆迁、征地、村民房产、房地产等资料及相关人员名单等应永久保存。

2.12 村庄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及材料永久

2.13 村各类年度统计报表(包括农副产业生产年报、收入分配报表、土地、人口、户数等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永久

2.14 本村所有保险资料、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及各类案件、调解协议、处理决定等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2.15 村访信及其他材料的处理结果

(一)有领导重要指示和处理结果的,应当永久

(2)若有治疗效果,则为30年

(3)如无结果,则10年

2.16 该村对军人及家属的赡养、优待、帮助情况,30年

2.17 村开展教育、卫生、合作医疗等工作资料,永久

2.18 村庄规划、经济发展和重大决策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2.19 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和保养用的材料,永久性

2.20 村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大决策材料软件安装维护管理规定,永久

2.21 村财务管理年度计划、总结及相关财务审计资料,永久

2.22 村工业、农业等相关税收征收清单及税费变动情况等资料永久保存

2.23 村各项经济、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永久性

2.24 村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的登记材料、调查处理意见、情况报告及后续工作产生的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2.25本村30年创建文明社区和爱国卫生工作资料

2.26 村级农业合作社管理事项公开材料、合作调查记录等,30年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文件、资料

3.1 村庄的中长期管理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等资料应当永久

3.2 本村企业发展的重大经营决策规划和计划,应当永久保留。

3.3 村企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记录、决议和其他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3.4本村企业负责人的承包、租赁、期限目标责任等资料应当永久保留。

3.5本村企业改制、转制的各种合法证件及其他材料,永久

3.6本村企业的历史沿革、重大事件等资料应永久保存

3.7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参加的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3.8 本村企业设立、合并、更名、启用、废除印章的申请、批准、通知等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3.9村及所属企业的产权文件、土地使用证、各类集体产权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公证件等法律文件、证明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3.10 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公告、选举结果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3.11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及股份登记簿应当永久保存。

3.12 本村新设立公司、企业项目的申请、审批以及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验资、营业执照等材料,应当永久

3.13 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审批等材料,以及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停业、破产等处理情况,应当永久保存。

3.14 本村企业年度统计报告及经济分析资料,永久

3.15 与村里物资供销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材料,30年

3.16 与村庄经营活动有关的纠纷、索赔、判决和其他材料应永久

3.17 本村企业合资、独资、联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3.18 村内企业年度经营及销售统计

(1)重要、永久

(2)一般为10年

3.19 村企业的工资计划、工资总额、奖惩、年终分配方案等表格应当永久保留。

3.20 本村企业物资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资料应永久保存。

3.21 本村企业环保材料,永久

3.22 本村企业的产品标准、国际质量认证等相关资料应永久

3.23 村镇企业资产评估、资金、价格管理等审核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3.24 本村企业经营活动和审计活动的一切证明和结论,应永久保留。

3.25 与本村产品市场调研、宣传、广告和用户服务有关的资料,30年

3.26 村庄产品销售相关活动产生的材料,30年

3.27 本村各类农业普查资料,永久

3.28 本村农作物种植规划布局、实际种植面积、产量,以及粮、棉、油等收、购、留、调等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3.29 本村科学种养经验总结及原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3.30 本村“星火”、“收获”、“火炬”项目申报及验收材料将永久

3.31 该村农业植保、农机管理、水利建设等资料永久

3.32 本村副业生产指标及应上交任务(牲畜、禽类、蛋类、鱼类、蘑菇等)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报告、统计表等资料应永久保存。

3.33 村办副业项目资料,30年

3.34 村土地租赁、流转及出租资料永久

3.35 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材料,应当永久保留。

3.36 村设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及其成员名单应当永久保留。

3.37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及工作制度,30年

3.38 村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应当永久保存。

3.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谈判、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流转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3.40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宣传、培训、上级领导视察等产生的文件、资料,10年

3.41 农村耕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永久

3.42 集体土地调查资料及统计表格,永久性

3.4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文件、资料应当永久

3.4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簿、批准文件、永久

3.4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表、登记表、备案凭证等,永久

3.4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登记簿、名册及审查材料,永久

3.47 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公告登记、永久产权登记

3.4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耕地保护合同、永久

2. 基础设施项目

1. 项目建议书、申请书、报告、批准书及其他材料,永久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项目评估、调查报告等材料,永久

3.项目设计任务书、规划任务书或立项报告、批复等材料,永久

4.基础设施项目会议纪要及其他资料,永久性

5. 地质勘探合同、报告、记录、指示和其他永久材料

6.征地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报告、批准、通知、执照、使用证、土地使用范围等材料,永久

7、施工许可、消防、环保、防疫等长期审查须知。

8、施工招标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的长期维护

9、初步设计图纸、概算、设计合同等资料的长期维护

10、施工设计、说明书、总图、施工图、给排水图等专业图纸的长期维护。

11.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建设预算、图纸审查记录、技术批准令、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全套竣工图纸等,永久

12.长期施工监理文件及资料

13、水电安装合同、协议、施工预算、技术交底、图纸审查、材料出厂合格证、竣工图等,永久

1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审批、消防、环保、防疫、档案等验收记录,基建财务结算、决算、工程审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永久

3. 设施和设备

1、中长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及设备购置资金申请、审批

2.设施设备长期招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购货协议等资料

3.设备、仪器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单等资料

4.设备、仪表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维护规程等资料的长期保管

5.设备、仪器运行、检查、维护、事故处理等的长期记录。

6. 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升级、改造、创新和改进的长期记录

7.设备、仪器长期报废申请、批准、证明等材料

4. 会计

1.各类原始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30年

2. 会计账簿

2.1 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30年

2.2 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30年

3. 会计报告

3.1 年度财务报表,永久

3.2 年度财务报表,永久

3. 3月和季度财务报表,10年

4. 其他类别

4.1 会计文件传输列表,永久

4.2 会计档案保存清单,永久

4.3 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永久

5. 照片

1.上级领导到村视察工作照片永久保存

2.出席活动的国际友人、专家学者和其他知名人士的照片将永久保存

3.村委会各类会议、重要活动照片永久保存

4、村委会各类产品、奖品、证书、奖杯、锦旗等照片应当永久保存

5.反映村容村貌、工厂面貌、市政工程建设等照片,永久保存

6.新闻媒体刊登的村庄照片应当永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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