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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典范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9-08 15:02:21     67

商品交易是指专门从事电子交易和套期保值的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又称现货市场。2003年6月,原国务院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德州黄河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05年9月12日挂牌运营,2008年7月1日更名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先行先试范例之一。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滨海新区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天津“加快推进石化、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开展大宗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牵头批准筹建天津环渤海商品交易所(津府办函[2009]6号),自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正式以“交易所”形式存在、运作。

1.背景信息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初衷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帮助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加强客户忠诚度的同时增加收益,通过提高订单处理效率提高市场效率,提高资金利用率,满足多种交易需求。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同地区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并未引起相关机构的足够重视;由于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规则不统一,不法分子开始充分“钻”政策监管的空子,利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诈骗;直到“泛亚贵金属”事件爆发,政府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监管神经首次绷紧。

泛亚事件。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于2011年,成立四年来规模迅速扩大,吸引20多万投资者入市投资。该交易所明星产品之一“日金宝”宣称“资金随时可提现,年化收益率约13%,每日利息结算实时”,以“丰厚收益”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然而,自2015年4月起,投资者资金无法提现,泛亚逐步限制交易。7月,投资者存放在泛亚账户的个人资金甚至被“冻结”,由此引发投资者维权,20多个省份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难以追回。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潍财事件。湖南潍财贵金属交易所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5年3月,多地证券监管部门在联合查处一起非法经营黄金案件时发现,总部位于湖南、业务遍布全国的“潍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有限公司”正是炒黄金的“罪魁祸首”,给多地黄金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截至调查时,“潍财黄金”在全国拥有3.9万注册用户,发展了27个省级代理商,福建、北京、上海、河北等地近4万名投资者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

中港事件。沈阳中港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中港)成立于2014年1月,2015年6月开业,开业不久便开始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全国数以万计的投资者上当受骗。据透露,中港诈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违法违规的商品交易活动;涉嫌凭空非法疯狂发行新券,加速敛财;涉嫌违规做庄,利用公告进行金融诈骗;随意发布内容虚假的公告,出尔反尔;违反交易市场规则,随意设定涨跌幅。

除上述三起典型事件外,华盛在线《投诉快报》还公布了数十家涉嫌利用商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交易所:齐鲁商品交易所被投诉“会员单位设局诈骗、恶意做空、违规期货等”;新华浙江商品交易所被投诉“代客反向操作;误导客户重仓持仓;设立虚拟账户与客户对赌;代客交易;诱导开户”;江苏大元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被投诉“会员单位违规经营诈骗、业务员代客操作”;广东金如意贵金属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非法开立客户理财账户、非法操控客户资金、违规操作、对赌交易、借现货名义买卖期货、虚假交易等”;“银天下”被投诉“通过电话欺骗客户、隐瞒交易真实情况、与客户对赌等”; “中安散货”被投诉“开设对赌平台、代客操作、涉嫌金融诈骗”;江苏梅溪贵金属有限公司被投诉“代客开户、重仓、下反单、不设置止损点等行为”;“湖南好久散货”被投诉“代客操作、修改密码”;“垦晖资产”被投诉“远程操作安装软件、频繁来电反单、让受害人损失惨重后追加资金”;“南宁散货”被投诉“非法买卖现货原油、设立对赌平台”;“成都慕田散货”被投诉“做市商模式对赌,私自进行电子虚拟对赌等行为”;衡阳百利原油交易市场被投诉“随意冻结账户”。

2.行为

利用商品交易平台进行诈骗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本质”只有一个:想方设法将投资者银行账户中的钱变成平台费用或特定会员的利润。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完成以下基本“程序”:电话(或同等工具)“推广”→首次小额“回报”→入市协议巨额投入→理财骗取密码→刷单或制造“巨额亏损”→强行平仓。其中,签订理财协议骗取投资者密码是诈骗的关键环节;刷单是通过频繁交易频率扣除投资者费用,是“转移投资者资金的依据”。制造“巨额亏损”包括设立虚拟账户与其代理投资客户对赌、恶意做空或做多、反向操作等,是将投资客户资金转移给其他“客户”的“依据”。

信息提取。打开任何一个商品交易平台网站,出现在首页显著位置的对话框无一不是登录注册窗口。窗口除了要求用户输入“用户名”外,还要求用户输入“手机号”以“获取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有的平台会打断注册流程,显示“等待审核,客服稍后与您联系”,有的平台则会进入“下载软件”页面。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平台都已经获取了客户的手机号,随后将会被无休止的电话轰炸,生动地描绘着商品交易投资的广阔前景和一夜暴富的美丽神话。

鼓励开户。通过电话或其他推广,自称“客户经理”的人会“鼓励”投资者开户试水,用少量资金“观摩市场”。由于涉及金额较小,普通投资者不会有所戒备,在客户经理的“温柔”劝说下,便会在交易平台上开户试水。

专业讲座。投资者完成开户后,即可进入交易平台的交易页面。此时,各类分析师、理财师或专家学者以巨幅图片的形式进行介绍。就像为泛亚代言的经济学家一样,这种超强的“震撼”瞬间击垮了投资者的心理防线,他们开始全神贯注地“听课”。大师走后,普通教师上台为投资者讲解“基本面知识”、“技术知识”等。一些连普通话都说不好的初中或高中生摇身一变,化身投资理财“专家”,以非常有条理的方式教投资者做长线或短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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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恩惠。投资者掌握了“基础知识”后,账户经理鼓励他们以少量资金入市“试验”。投资者在将“专业知识”付诸实践的愿望和对小额投资不会吃亏的信心的驱使下,将第一笔“保证金”存入账户。几轮“搏斗”后,投资者发现商品交易平台“安全、稳定”、“盈利”,于是开始想着“赚大钱”。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赚取的利润只是平台故意放出的“诱饵”。

投入巨额资金,投资者获利后对平台信任度飙升,加上账户经理言辞缜密的承诺和保证,加上《协议》中一知半解的“书面保证”,投资者也觉得“钱在自己银行账户里”,跑不掉,于是“调动了所有可用资金”,开启了商品交易的“创富”之旅。而对于《协议》中“谨慎投资”、“充分了解并接受投资风险,损失自负”等字眼,投资者“无暇”考虑。

为客户理财。当巨额资金入市后,投资者在商品交易中的表现就不再那么“亮眼”,要么因为“不懂基本面被套”,要么因为“操作不熟练犯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这时账户经理就会“出谋划策”,“你去找某某,他是首席分析师,只赚钱从不亏钱”,投资者就被带入了另一个圈子,热闹非凡。一波波“投资者”围着某某大师欢呼,“捧他如神”的奉承话把大师变成了“巴菲特”。新投资者信以为真,于是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密码交给“大师”,请“大师”帮忙操作“扭亏为盈”。这期间,账户经理还会拿出一份《客户理财协议》让投资者签署,一落笔就生效。此时此刻,投资者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已经成了鱼肉,就等着平台来砍了。

如果商品交易平台或其“工作人员”通过收取“换手刷单”费用来制止这种吞噬投资者资金的行为,那么可以断定其良心并未完全“泯灭”。毕竟,比起直接转嫁巨额亏损,要“心软”得多。以白银现货为例,平台以“仓储费”名义收取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当日收盘价*产品单位*手数*利率*(1/360)=隔夜利息,买入看涨仓位的隔夜利率为1.25%,买入看跌仓位的隔夜利率为0.75%。显然,换手次数越多,手续费就越高,而这笔手续费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打入平台的账户。为了手续费,投资者的代理人当然不会太在意投资者的收益。不管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换手,平台就能稳赚不赔。常见的翻仓方式有三种:一种是用投资者的账户和代理商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按照翻仓次数收取费用;一种是用投资者的账户和平台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按照翻仓次数收取费用,将投资者的损失转嫁到关联方的利润中;还有一种就是纯粹的无用交易,和无关联的第三方进行交易,不考虑投资者的盈亏。

制造“巨额亏损”。投资者代理人在商品交易中制造“巨额亏损”的行为包括:反向操作、对赌、修改投资者账户密码、设局诈骗、恶意做空、恶意重仓下单等。其中设局诈骗是最恶劣的行为,其主要行为包括编造“实盘交易”诈骗(投资者误以为是实盘交易)、编造“保利”谎言骗取手续费或佣金、骗取投资者巨额入场资金后直接转出、虚构市场基本面骗取投资者资金等。反向操作、对赌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反向操作行为是指诱导投资者进行明显与市场基本面相反的投资,然后在同一交易日以与投资者相同的合约类型、数量、交割日期进行操作,但方向相反;对投资者进行对赌的行为,是以某种产品的未来走势为条件,与投资者约定对赌及支付程序,利用代理投资者的便利,帮助投资者做出必输的选择,以达到“赌赢”、获利的目的。修改投资者账户密码是最直接的违法行为,其主要目的就是“阻止”投资者自行操作(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使平台或“账户经理”无法通过代投资者“选择”的方式达到投资者巨额亏损的目的)。同时,修改密码也能将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完全置于平台或账户经理的掌控之下,实际上是剥夺了投资者的所有权。相对而言,恶意做空的难度相对较大,部分商品交易平台的价格基准是国际实盘价,单一平台操纵价格或其走势的可能性不大。随着投资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投资专业知识的不断丰富,目前,商品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简单粗暴的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的案例越来越少,越来越多地采用与特定会员单位或特定第三方相勾结,利用特定会员单位或第三方与投资者之间的特定交易,骗取投资者资金的方式。当然,这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投资者的账户密码被账户管理员或其他代理人以欺骗手段获取。

强行平仓。商品交易平台对于强行平仓都有设定条件,强行平仓的主要依据是风险率,一般来说,平台规定风险率低于50%时才可以进行强行平仓,风险率计算公式为: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占用保证金。当风险率低于100%时,平台或账户经理会通知投资者补仓;当风险率低于50%时,平台会进行强行平仓,这是正常的操作规则。在商品交易诈骗活动中,当投资者资金全部入场或“无法补仓”时,平台“情有可原”强行平仓终止交易(合约履行完毕),投资者作为合约一方,“无权”再主张合约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分析

目前,与大宗商品交易监管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有: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中长期交易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关于做好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2015年,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措施规范交易场所。此外,还有一项国家标准,即《大宗商品电子化交易规范》。上述法律文件只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对大宗商品交易进行界定和规范。对于商品交易的法律属性和纠纷性质的认定,仍需依据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当血本无归的投资者到当地公安机关针对商品交易平台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报案)时,公安机关会非常“专业、耐心”,做出看似“负责”的答复:此案为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然后“告诉”报案人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到底是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除了交易平台和运营方的技术过错外,任何旨在骗取投资者手续费或账户资金的行为,无论外在形式如何,都是刑事犯罪。具体分析如下:(1)从犯罪主体要件来看,商品交易平台的组织者或者其工作人员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符合合同诈骗的主体要件。由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律冲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不能单独以诈骗罪对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定罪量刑。(2)从本罪的主观要件看,商品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的目的是骗取投资者的巨额资金,并且明知其行为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并希望该行为和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3)从本罪的客观要件看,商品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而且侵害了合同管理制度等经济秩序,是一个复杂的客体。 (4)从犯罪客观要件看,商品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类似方式“推销”产品,诱导投资者签订合同、开户,再鼓励投资者以小额“尝试”,并虚构“盈利”的假象,使投资者对平台和交易产生错误的认识。取得投资者信任后,平台工作人员引诱投资者加大投入,再通过虚假宣传(包装高手、特定团伙成员炒作高手身份、虚构盈利记录等)引诱投资者与平台或工作人员签订“代理协议”,以此骗取投资者账户密码等信息,达到控制投资者账户的目的。然后,他们与特定会员或相关第三方合谋对其所代理的投资者采取对赌、反向操作等手段,故意让投资者亏损投资行为,以达到为特定会员或相关第三方“牟利”的目的,或者故意与特定会员或相关第三方进行高频交易,以达到频繁刷单、收取手续费的目的。最后将诈骗所得资金“分”给特定会员或相关第三方。通过以上分析,显然商品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诈骗的范畴渤海期货交易软件,达到了需要刑事制裁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民事诈骗的目的是骗取交易机会,而合同诈骗的目的是骗取财物。

代理理财与侵占财产。代理人利用其专业的投资理财知识和技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收取佣金,是合法的。但在商品交易诈骗案件中,平台或其工作人员诱导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者账户密码等信息进而控制账户,再利用控制账户的便利进行亏损投资或刷单,最终达到“按约定”将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转移给特定会员或相关第三方的目的(或收取手续费的目的)。显然,在代理理财协议的合法形式之下,隐藏着侵占投资者财产的犯罪目的。同时,商品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时,其针对投资者账户的使用或行为,并不符合民事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是“代理人”违背了委托人(投资者)的真实意图,体现了代理人为骗取委托人财产创造便利的意志;二是超越了委托授权范围,投资者不会授权“代理人”改单或者故意做亏损投资,为“代理人”和平台实现“盈利”;三是在“代理”过程中,实施更改账户密码、转移委托人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代理人”与特定会员或者相关第三人合谋,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本质上属于侵占财产行为,并非代理行为,只不过涉及的主体包括第三人,侵占财产流程复杂,隐蔽性强。

商业风险与损害后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投资者报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直截了当地判断投资者的损失是商业风险的结果,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即使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也会有类似的偏见性意见。在商品交易诈骗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是商业风险的结果还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如果我们抛弃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思维方式,选择断章取义的方法,将投资者的损失限定在开仓后的买卖行为上,该损失确实符合商业风险的表象;但如果将损失综合到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从电话推广到代理理财,再到巨额亏损、再到被强制平仓的整个过程,不难发现,投资者的损失其实是平台或其工作人员操作的必然结果,是平台或其工作人员犯罪意志的体现。什么是商业风险?它是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可预见的运营风险,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在商品交易诈骗案件中,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其实并不是交易本身的风险,而是平台或其工作人员的“设计”和欺骗的结果。

财务杠杆与爆仓借口。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通常只需要存入保证金,就可以“杠杆大手笔投入”,杠杆倍数可能高达数十倍。从开始持仓到将账户密码交给平台或其工作人员,这种杠杆确实可以帮助投资者“大手笔投入,小手笔获利”。然而,在投资者将账户密码交给平台或其工作人员之后,情况却发生了逆转,这种杠杆就会成为投资者账面巨额亏损的直接原因。倍数越大,亏损越多、亏损速度越快;当投资者被榨干“最后一滴血”时,直接导致投资者“爆仓”的依然是这种杠杆造成的巨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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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与合谋。在商品交易诈骗案件中,交易平台的某些特定会员或关联第三方总能“适时”出现在投资者亏损的交易中,并稳定赚取巨额利润。从形式上看,特定会员或关联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交易,并未超出交易的合法范围。如果特定会员或第三方不与平台或其工作人员“分享”,一切合法;问题就出在“分享”(或间接、等同的方式)上。平台或其工作人员为达到分享的目的,在“将投资者的亏损转化为特定会员或关联第三方的利润”这一目标上高度一致,这是一种合谋。

合法平台与诈骗工具。在商品交易中,确实存在合法、依法经营的平台组织者和工作人员。如何区分商品交易平台是合法平台还是诈骗工具?主要看涉案交易平台是否主动参与诈骗活动,还是明知其工作人员从事诈骗活动而不采取处罚措施,甚至放任其继续诈骗。如果交易平台没有参与任何诈骗活动,没有为诈骗活动提供便利,没有组织、策划诈骗活动,则交易平台是合法平台,不构成诈骗犯罪主体;反之,交易平台的性质是诈骗工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的认可和违反政府的行为并不难发现该案件中涉及的大多数商品交易平台已被当地政府批准。处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并根据法律来维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但实际上,投资者无处可寻渤海期货交易软件,更不用说政府调查或维护投资者的权利,而不是在政府之间进行权利的行使,而不是行使政府的权利。公民或允许非法和犯罪行为继续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免责声明和霸主条款是在投资者和交易平台之间签署的协议,还是与“客户经理”签署的财富管理协议,将在最后一页的底部(或其他部分)(或其他人员)从该平台上获得任何范围,但该平台可能会造成较低的责任。”对于“免责声明”而言,犯罪责任是犯罪的重点是对行为的本质的审查。平台或其员工所致力的行为。

iv

从事欺诈案件的投资者很难保护其权利。

识别和预防是保护各种交易平台之间的法律和诚实的交易平台,并在含糊不清的呼吁中保持清晰的思想,以拒绝歧义并避免被捕获的角度。以及其他支持的资金,是否由中国的工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国的农业银行,建筑银行,Yinshangtong,Unionpay,托付的委托等等,是否可以提供任何筹集资金,是否可以提供任何筹集的服务;当然,即使满足了所有这些条件,也不一定意味着平台是安全可靠的。在最终分析中,不要相信在一夜之间变得富裕的神话,不要轻松地信任代理商财务管理,也不要将您的帐户密码交给代理商。

请注意并澄清犯罪案件的受害者,这是法律规定的理想国家,即使投资者将相对完整的证据提交公共安全,即使相关人员仍将接受诉讼, ,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并事先进行“准备工作”以鼓励公共安全器官提起案件是很重要的。

有证据的使用者(投资者)的欺诈行为可以在其能力中收集以下证据,以使他们的权利相对容易:(1)音频证据。作为欺诈的“跑步”(3)实时市场趋势图表和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证实了投资者的账户的处理,投资指令与“(4)SMS(WECHAT”的投资趋势相反)“虚拟交易”的截图。 (6)的详细信息。在同一交易平台上具有出色的交易绩效的Arty Trading对方,并将其提供给公共安全器官(9)其他证据。

除了上述公共安全机器人的刑事调查之外赋予公共安全机器人根据法律执行其职责,这仍然是最好的选择,投资者可以报告并指控相关的政府机构,并要求监管机构履行其监管职责,这也是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不应将本文用作任何法律建议形式。如果您需要解决文章中提到的法律问题,请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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