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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抢红包软件 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作者:软荐小编      2023-08-27 23:04:29     208

2、裁判结果

终审法院(北京高铁法官):

1、百豪公司、谷心公司立即停止涉及QQ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百豪公司、古信公司在二审裁决生效后三三天内连续十日在《法治晚报》非中央版面发表声明,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声明内容须经二审法官审查),逾期不履行的,二审法官将在《意见》中公布终裁的主要内容。根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申请相关媒体,费用由百豪公司、固信公司承担);

三、百豪公司应自二审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含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

四、百豪公司、古信公司应自二审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赔偿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防止侵权);

5、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南京法院):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广东法院):驳回苏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申请。

3、裁判积分

终审法院(北京高铁法官):

首先,从技术手段来看,被诉侵权软件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获取QQ包名称和红包组件ID。 红包信息分析是通过通知消息窃听、窗口监听等方式获取红包信息,然后通过手动点击抓取QQ红包并回复消息,从而达到“自动抢红包”的目的”通过软件。

其次,从行为是否合法来看,不正当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抢占商机、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 本案中,立案证据显示,两被告侵权软件调用了Android系统为开发者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和通知使用权服务,并需要征得使用该软件的用户的同意并进行软件权限的设置,但上述服务本身并不相当于窃听、控制或手动点击软件显示的屏幕的功能,需要根据开发者的具体调用方式来判断。 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者通过“寄生”在QQ软件上可以达到“自动抢红包”的产品效果,是对Android系统最初标准化服务的异化使用。 可以想象,考虑到被诉侵权软件在各个应用市场的可获得性和下载量,其之所以拥有一定的受众市场,完全依赖于QQ软件广泛的用户群体,也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密不可分。腾讯科技公司多年来努力打造QQ软件真实诚信的商业生态环境。 用户对QQ产品的交互信息有相应的信任。 事实上,它并不能阻止一些用户使用QQ以外的第三方软件进行协助,甚至“走捷径”。 偶然服务。 《腾讯服务合同》和《QQ软件许可及服务合同》分别明确规定“本服务应当通过腾讯提供或者认可的方式使用,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登录或者使用本服务”。 - 插件、系统、设备等”和“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用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从事‘登录或使用本软件和/或本服务’、非腾讯开发、授权的插件、插件、系统,或者制作、发布、传播前述工具的”。 被诉侵权软件设置了防止和限制抢红包的方法,并具有多种操作指令来规避和应对QQ平台抢红包的限制。 也被形容为“更像是真人抢红包,所以不容易受到限制”。 显然,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和运营的初衷是利用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的竞争优势,引导用户采用不诚实手段获取电子红包。 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软件行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市场交易中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最基本道德原则。 如果放任这种不诚信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必将损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从运营商利益和竞争秩序角度看,被诉侵权软件主要是针对QQ手机软件中的抢红包功能而开发的。 就其软件设置而言,具体红包类型并不包括所有类型的QQ红包。 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违背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正常提供QQ产品和服务的初衷。 这是因为腾讯类似的即时聊天产品“微信”软件在2015年对外公布,严厉打击“红包作弊”软件时已经有所体现,明确存在“红包猎手”软件。 被诉侵权软件采用不真实的用户点击指令,实际上是借助不真实的数据来促进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而向QQ用户提供的“自动抢红包”服务已经阻碍了QQ用户的正常交互。用户在使用QQ软件时。 该软件批量化、自动化的运行方式,也将额外减少QQ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量,超出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自行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技术筛选、干预甚至封锁的可控性。 QQ产品。 QQ软件原本设定的自动抢红包功能和公平红包算法机制很容易被削弱甚至边缘化,特别是削弱用户对QQ软件的关注度,直接冲击QQ基于真实社交的运营基础,即使违反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正常提供QQ产品和服务的意愿,使其合法提供的QQ产品和服务难以运营和使用,严重损害用户对QQ互动信息的信任,破坏腾讯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正常提供QQ产品和服务的意愿,使其合法提供的QQ产品和服务难以运营和使用,严重损害用户对QQ互动信息的信任, QQ原创正品。 ,诚信互动生态系统。 长远来看,可能会提高QQ软件的社会评价,影响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通过QQ产品实现流量的目标,严重损害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

第四,从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被诉侵权软件无理增加用户需要自动点击红包、爆发真实社交的产品体验感,也可能导致QQ用户不使用被诉侵权软件失去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造成产权的不合理损失,不当影响和提高QQ产品的真实用户活跃度、粘性和留存率,切实损害了QQ产品的合法权益。消费者。

综上,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和运营是基于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拥有的QQ软件庞大的用户群体以及早已构建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阻碍了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发展。公司及腾讯科技公司从法律上所提供的QQ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营中,通过提供损害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消费者和公众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服务牟利的,应当予以处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被诉侵权软件的使用确实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QQ 程序必须正在运行。 从QQ后台显示、后台运行的各种场景来看,为了实现手动抢红包的功能,QQ后台显示时必须开启QQ消息通知,并且QQ后台显示关闭QQ消息通知不会受到影响。 事实上,在任何QQ软件的使用场景下,都不可能模拟出通过点击QQ红包对应的窗口控件来手动抢红包和回复消息的功能,但这并不影响上述对红包的确定。法官的行为不公平。

终审法院(上海高级法院):

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百号公司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百豪公司声称,涉案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被诉侵权软件并未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 涉案软件为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 也为用户提供了多种选择,增强了抢红包的乐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含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运营商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阻碍、破坏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生纠纷时,应当从被诉行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阻碍、扰乱其他经营者合法正常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是不合适的。

首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百豪公司都是通过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营商,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是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商和运营商。 他们为用户提供QQ软件服务,包括抢红包服务。 通过聊天方式发送电子红包。 百豪公司是涉案抢红包软件“多多红包、红包猎手”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该软件主要为用户提供特定场景下手动点击红包的服务,包括手动点击红包的服务QQ红包。 两者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百号公司涉嫌为被诉侵权软件提供下载、传播、运营服务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 而且,三者的服务内容和用户群体在QQ软件和QQ红包服务范围上明显重合,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据此,百豪公司关于原告提出的双方不构成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被诉侵权软件利用技术手段破坏QQ软件的正常运行,特别是抢红包功能,侵犯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QQ抢红包功能是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本着提升社交体验、真实互动、活跃气氛的目的精心推出和维护的功能。 它是QQ软件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 结合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状况、鉴定意见以及百豪公司的自述,可以看出,被诉侵权软件在开发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QQ包名称和红包组件ID,分析了红包信息。信封消息,并调用Android Obstacle服务和通知使用权服务,获取用户权限,从而实现运行时监听QQ消息栏通知消息和聊天窗口消息,并设置模拟人工点击QQ红包对应的窗口控件实现手动抢QQ红包和回复消息,以达到通过软件“自动抢红包”的疗效。 被诉侵权软件利用上述技术手段,以手动红包代替自动抢红包,改变以往获取QQ红包的方式,并采用虚幻的用户点击指令提示客户端与服务器交互,长期阻碍用户使用QQ软件。 正常互动。 一方面,取代用户手动点击,会直接降低自动点击带来的用户关注度、流量和粘性,损害QQ抢红包功能的流量聚合优势; QQ软件的数据量和数据流量会破坏QQ红包公平、随机的算法机制,可能会间接提高用户对QQ红包或QQ软件的评价。 尤其是,被诉侵权软件掏空了QQ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真实性,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构建的QQ真实、诚信的娱乐互动生态,损害了用户对QQ互动信息的信任。 。 据此,百豪公司原告关于被诉侵权软件未影响QQ红包正常运营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百豪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是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本院认为,无障碍服务作为一种技术,本身并无罪责,关键在于评估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合法。不论是否,由于该技术的运用,被诉侵权软件在特定场景下调用无障碍服务窃听消息、点击屏幕所呈现的手动抢红包的效果,已经破坏了QQ红包的正常运行。抢信封功能,且使用中立无障碍服务技术没有合法依据,因此百豪公司没有这一理由的依据。

最后,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正当利用QQ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了互联网环境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已在《腾讯服务合同》《QQ软件许可及服务合同》中明确用户“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插件、系统、设备等登录或使用本服务”,被诉侵权软件“红包猎手”也被网上文章列为受到严厉打击的“抢红包外挂”软件打击。 可见,被诉侵权软件不符合相关行业寻求构建的商业规则和惯例。 。 百豪公司针对QQ抢红包功能,开发了被诉侵权软件的QQ手动抢红包功能,同时还设置了多种预防、限制抢红包的操作指令。 可见,百号公司在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时,意图利用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掌握的巨大用户优势,引导用户使用不诚实手段抢红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业规则,还明显违背了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了手动抢红包的付费功能。 这项付费服务​​依赖于QQ软件中的抢红包功能,也就是说,该功能完全依赖于QQ软件的用户群体。 百豪公司提供该服务的根本目的是利用QQ软件强大的用户群体,吸引用户下载被诉侵权软件手机抢红包软件,获取经济利益。 而且,软件传播的负面价值取向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发展,这种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必然会损害健康的竞争秩序。 据悉,被诉侵权软件还可能导致不使用该软件的用户失去参与抢红包的机会,破坏了用户抢红包的社会真实性和互动性,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消费者。 百豪公司再审提出的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多种选择、增强抢红包乐趣的理由未必成立,本院不予质证。

综上,百豪公司下载、传播、运营被诉侵权软件包括手动抢QQ红包服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法院(广东法院):

百豪公司声称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本院认为,双方虽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损害其竞争优势的关系。 因此,何百豪公司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享有诉讼权利的被告。 百豪公司还声称,被诉软件不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 本院认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供的QQ抢红包程序及相关服务,要求用户主动关注红包信息并自动点击领取红包,以提高用户粘性和趣味性。用户争夺红包。 被诉侵权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无需人工操作即可实时获取红包信息并手动抢红包,改变了用户在真实社交状态下获取QQ红包的方式,从而降低了用户粘性。 看来,被诉侵权软件是相关用户主动下载安装的,但这些用户的选择并不代表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被诉软件手动抢红包本身就是公平游戏规则下的一种作弊行为。 对于没有安装被诉软件的用户来说,就失去了参与抢红包的机会,抢红包的乐趣,参与抢红包的热情也会急剧上升,甚至形成抢红包的热情。对QQ抢红包服务给予负面评价,可能损害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 百号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软件寄生于QQ抢红包服务,实现手动为用户抢红包的作弊功能,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互联网公平竞争机制。 一、二审法官认定百豪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案例编号:

二审:山东省济南高铁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44号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01闽终10310号

上诉申请: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号

说明:终审上诉、终审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均来自终审判决。

合议庭:未知

裁判日期:未知

裁决文本

上海百豪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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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22)浙民申5195号

上诉人(二审被告、二审原告):北京百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晓华,董事。

诉讼代理人:夏泽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二审被告):北京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监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监事长、总经理。

二审被告、二审原告:北京古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和梅。

上诉人上海百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豪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二审被告与二审原告上海古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服(2021)浙江刑事裁定书01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级人民法院闽终字第10310号,向本院申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豪公司提起上诉,诉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1、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安政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明显立场倾向,超出鉴定权限和范围。 2、百豪公司自主研发的被诉软件仅辅助用户“避​​免右手触摸屏幕抢红包”,并未改变腾讯QQ等社交平台抢红包的功能算法以及随机金额的“幸运”游戏玩法,不存在破坏腾讯QQ正常运行的障碍。百豪公司已在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是其开发的合法软件。基于《Android系统无障碍服务安全标准与规范》,并且在2015-2019年期间,腾讯应用商店平台还支持推出更新相关软件,意味着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已认可该类软件。( 2)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诉侵权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辅助用户在不触摸屏幕的情况下完成手动点击动作,与QQ不存在重叠、相似或者替换关系红包服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 《腾讯服务合同》和《QQ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只能限制QQ用户,不能限制百豪公司。 被诉软件并未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该软件系用户根据自身需求自愿下载。 ,省去了用户用手点击屏幕的必要动作,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用户的多种选择,提高了用户抢QQ红包的乐趣,进一步促进了用户对QQ红包的喜爱和参与,社会产品。 积极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项、第6项的规定,恳请本院对本案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百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审查的要点是:百豪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四川安政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 本院认为,虽然该鉴定意见是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且鉴定材料为经过公证的光盘中的两类软件,但鉴定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判断。 确认的; 四川安正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认定被诉软件只能手动抢QQ红包并获取QQ消息栏的通知内容。 这一点在第二次审判中也得到了承认; 虽然鉴定意见中“被诉侵权软件妨碍QQ软件正常运行”的推论确实已涉及法律判断范围,但并不影响鉴定意见中技术事实的质证。一、二审法官。 因此,百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手机抢红包软件,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豪公司声称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本院认为,双方虽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损害其竞争优势的关系。 因此,何百豪公司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享有诉讼权利的被告。 百豪公司还声称,被诉软件不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the QQ red envelope snatching program and related services provided by Tencent Computer Company and Tencent Technology Company require users to actively pay attention to the red envelope information and automatically Click to get red envelopes, so as to improve user stickiness and fun for users to compete for red envelopes. The accused software can obtain red envelope information in real time without manual operation through technical means and manually grab red envelopes, which has changed the method for users to obtain QQ red envelopes in a real social state, thereby reducing user stickiness. It seems that the accused software was actively downloaded and installed by relevant users, but the choices of these users do not represen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rotected by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Manually grabbing red envelopes through the accused software itself is a kind of cheating under the rules of a fair game. For users who have not installed the accused software, they have lost the 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red envelope grabbing, the fun of grabbing red envelopes, and the enthusiasm for participating in the red envelope grabbing It will also increase sharply, and even form a negative evaluation of the QQ red envelope grabbing service, which may damage the competitive interests of Tencent Computer Company and Tencent Technology Company. The accused software provided by Baihao Company is parasitic on the QQ red envelope snatching service, which realizes the cheating function of manually grabbing red envelopes for users, destroys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network services legally provided by Tencent Computer Company and Tencent Technology Company, and violates business ethics and good faith principle, and damage the fair competition mechanism of the Internet. It was not inappropriate for the first and second instance judges to determine that Baihao Company's provision of the accused software constituted an act of unfair competition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12, Item 4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sum up, Baihao Company's application for appeal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Items 2 and 6 of Article 207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is court shall not support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211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93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verdict is as follows:

The appeal application of Suzhou Baihao Technology Co., Ltd. was rej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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