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软件操作界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
——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断要点】
一般而言初页同类软件,以图形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能会有层级菜单、工具按钮、素材等供用户选择操作,体现相关的实际功能。相关特有的界面设计或者界面设计组合只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定向表现行为,并能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才能制止他人对相关界面进行恶意模仿。
由于一小公司主张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的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大多没有明显的一小公司标识,一小公司主要主张其是通过用户使用的文字编辑元素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但本院认定一小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体现功能效果的文字编辑元素。乐鱼公司无法识别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一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乐鱼公司对涉案视频出现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原告:北京易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晓公司)
被告:乐娱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娱公司)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536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一小公司诉称,一小公司开发运营的快手软件(原名GIF软件)是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短视频制作软件,软件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量位居前列。乐鱼公司开发运营的小看软件也是一款短视频制作软件,小看软件大量抄袭了一小公司快手软件的操作流程、页面布局、剪辑元素,并在热门栏目下提供快游软件制作的视频,并使用快手软件为视频制作独特的装饰图。乐鱼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小公司请求乐鱼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一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1.65万元。
乐鱼公司辩称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1、快手软件的界面布局、操作流程、视频剪辑元素及编辑方式均为业内知名设计,缺乏独创性;2、软件操作流程及编辑方式为功能性设计,表达形式有限;3、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下的视频均为用户自行上传,乐鱼公司并未对这些视频进行编辑、修改。
【判断观察】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乐鱼公司在运营小看软件过程中是否实施了伊小公司主张的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模仿、抄袭伊小公司快手软件的18步短视频操作流程及各步骤对应的页面设计;第二,模仿、抄袭伊小公司快手软件的部分剪辑元素;第三,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提供采用快手软件特有装饰性图片制作的视频。
1.模仿或抄袭完整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的行为
为判定后开发上线的小看软件运营者乐鱼公司该行为是否对一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判断一小公司对其在先开发上线的快手软件的完整视频剪辑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只有在一小公司享有前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判断两款软件的完整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是否相同或相似。
一小公司对快手软件中涉及的视频剪辑步骤及对应界面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运营者为用户使用自家软件而设计、制作的具体操作步骤,操作步骤本身、步骤的顺序、步骤的完整性即步骤的具体实现方式等,均是为了实现软件功能。在市场竞争中,即使运营者主观上主动为软件已有功能设计新的操作步骤,或者为新开发的功能设计相应的操作步骤,也不能阻止其他运营者开发、生产模仿、借用相同或相似的操作步骤实现相同功能的软件,不管这些操作步骤是为了实现软件的必要功能还是非必要功能。法律鼓励自由竞争,也就意味着允许模仿的自由。可以自由模仿的内容显然包括向公众提供相同功能的软件,而为了实现相同功能,设计相应的操作步骤是模仿的必要范围。因此,一小公司对快手软件设计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不享有合法权益,即便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设计了与快手软件相同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也不构成对一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合理模仿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是模仿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如果经营者不仅借用他人产品的功能设计,模仿他人产品或服务,而且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易笑公司并未对相关操作界面整体或部分主张著作权,而是对18个操作步骤对应的整体界面主张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并非受到通常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上的独占权的保护,而是基于对符合不正当竞争条件的特定行为进行制止,通过制止此类行为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以图形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一般可以有体现相关实际功能的层级菜单、工具按钮、供用户选择操作的素材等,相关特有的界面设计或界面设计组合只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定向表现行为,并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才能制止他人对相关界面进行恶意模仿。
本案存在以下情形:第一,易小公司承认快手软件中仅与帧编辑相关的界面设计为其独创,其余步骤的界面设计均借鉴了其他同类软件。经双方确认及举例,2015年10月16日,能够实现帧编辑功能的视频编辑软件仅有快手软件和小看软件,但功能的独特性并不代表实现该功能的页面也是独特的。经比对,与帧编辑步骤相关的界面与“原声带编辑界面”、“文字编辑界面”等普通编辑界面设计并无太大区别,并未形成能够在快手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与易小公司之间建立稳定定向联系的独特设计。事实上,帧编辑步骤的相关功能以及可编辑的对象是其与普通编辑步骤的本质区别,并非体现在界面设计本身。因此,易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框架编辑界面设计形成了防止他人模仿的合法权利。
其次,一笑公司能否主张其对快手软件18个操作步骤的整体界面拥有合法权益,并有权制止他人恶意模仿。本院指出,在这18个操作界面中,一笑公司承认有多个界面是视频编辑软件实现功能所必需的初页同类软件,其中首页、作品拍摄页、编辑页、分享页等界面与小影、秒拍、微罗客等多款图片或视频编辑软件的相应功能界面设计相同或相似,主要体现了便捷使用的功能特点。同时,由于手机屏幕作为显示终端的限制,各类同类软件需要有与一般手机相关功能界面相似的视频拍摄、播放页等界面,也需要从用户的操作和使用习惯上选择侧边栏、添加好友等界面设计。另外,18个操作步骤的整体界面主要体现了用户从打开软件、拍摄视频、编辑视频到公开发布视频的过程。虽然与美拍、秒拍等同类软件相比,快手的界面步骤更多、更复杂,但一笑公司难以证明其18个操作步骤对应的界面设计整体上构成独特的设计组合,与一笑公司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定向关联,并实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一笑公司不具有阻止他人模仿快手涉案步骤界面的合法权利。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使用了相应的界面设计,不构成对一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模仿、抄袭快手软件部分剪辑元素的行为
本案中,一小公司提出的抄袭元素主要有三类:一是白色、红色、黑色的编辑字体;二是用于文字编辑的黑色、红色背景框,以及哭脸等表情符号、印章图案。本院认为,小看软件虽然有与快手软件相同的彩色编辑字体、文字编辑背景框,但该类编辑元素过于简单,主要体现功能效果,即使一小公司在视频编辑软件中率先采用,也无权阻止其他经营者在同类软件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编辑元素。
此外,快手软件中的哭脸等表情符号均采用较为简单的线条、色彩、图形等表现形式,小看软件中对应图案主要由于表达的主题和对象相同,因此内容相同,但表现形式与快手软件中对应图案不同。至于一笑公司提出的“萌”等三个印章,两款软件中的构思相似,但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网络上存在早于一笑公司在快手软件中使用且构思相似的涉案表情符号、印章。在乐鱼公司未在小看软件中使用与快手软件对应图案相同或相似的图案的案例中,本院认为,乐鱼公司对涉案商标要素的使用,不构成模仿、抄袭快手软件要素的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提供使用快手软件特有装饰图片制作的视频的行为
一小公司认为,乐鱼公司未及时删除小看软件热门栏目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虽然一小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约定,一小公司对用户创作上传的作品享有“永久、免费、独家”的使用许可,但一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对用户使用其软件编辑的视频拥有独家使用权。在用户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本案不应直接解释合同条款的效力。即便一小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一小公司客观上也难以控制用户在其他应用软件中发布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同时,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小看软件热门栏目视频由娱乐公司主动上传的情况下,一小公司应当举证证明乐鱼公司对于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出现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存在过错,乐鱼公司可能就此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一小公司主张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的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大多没有明显的一小公司标识,一小公司主要主张其是通过用户使用的文字编辑元素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但本院已认定一小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体现功能效果的文字编辑元素。乐鱼公司无法识别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一小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乐鱼公司对于涉案视频出现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上,本院认为,伊笑公司关于乐宇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项主张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