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是交互式互联网电视。电信部门与当地广播部门合作。广电部门提供IPTV综合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电信部门利用互联网组建虚拟专用网,提供信息传输和技术支持。播放的主要过程是广电部门接收卫星电视的频道信号,通过中国电信IPTV专网定向传输通道将直播流缓存一定时间,不进行任何删除和修改,自动覆盖并删除,从而实现对局域网内用户的广播。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限时电视节目追看。
对于IPTV限时评论服务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存在不同意见。我们先从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
西藏乐视公司独家享有电视剧《芈月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的IPTV服务对涉案电视剧提供72小时限时播放。西藏乐视认为限时播放服务侵犯了其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首先,电信IPTV专网是电信部门利用互联网建立的“专网”,与公众互联网有明显区别。其次,“IPTV播放”业务是通过专网提供的信号捆绑来实现的,是对传统转播权的二次利用。第三,IPTV用户是使用特定终端的特定用户,拥有专网访问权限和节目访问权限。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提供的作品并非全部向公众开放,而是仅限于相对特定的专网用户,其他公众在不安装IPTV专网和终端的情况下不可能在任何选定的地点获取,因此观众对于“IPTV审查”行为,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公开”范围。最后,在时间和地点方面,重播点播服务只能在具有专用网络终端的电视上观看,并且在节目播出后72小时内观看。这种模式既有时间、地点的限制,也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择性”特征。因此,“IPTV播放”服务不应被归类为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案例2
爱奇艺独家享有作品《王牌搞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重庆有线公司对涉案作品提供7天限时播放服务。爱奇艺认为限时重播服务侵犯了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重庆有线公司网络平台的播出环境处于有线电视网络内,但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合一”的环境中,该网络环境符合“信息网络”的定义。因此,虽然“电视追赶”只对有线电视观众开放,但这个网络环境仍然是一个信息网络。虽然“电视重播”功能仅提供电视台直播节目播出时一定时间内的重播时间,但在这种情况下,该地区的有线电视用户可以通过该地区相应的终端设备登录该平台。并且在一定时间内随时观看直播,符合“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特征,因此涉案作品的播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总结
对于类似的案件,法院的看法却截然不同。根本原因在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理解。笔者比较同意法院对案例2的看法,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作为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的终端。可见,虽然IPTV网络只对有线电视观众开放。专用网络,但仍属于信息网络的范畴。
2、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在于,广播权是非交互传播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交互传播权。 IPTV限时播放允许用户选择性观看,这应该是一种互动播放行为。
3.著作权法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虽然IPTV针对的是使用特定终端、拥有专网访问权和节目访问权的特定用户,但这些特定用户仍然属于缺乏密切接触的不特定多数人群,属于公众范畴。
4. 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应当理解该作品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使用。 IPTV限时重播虽然只能在具有专用网络终端的电视上、节目播出后的特定时间内观看,但用户仍然可以在不同终端、不同时间段观看作品,因此满足了“精选”的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IPTV限时播放服务虽然是在专用网络上向特定用户提供的限时服务,但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参考案例:
[1](2019)浙01闽中10859号
[2](2021)京73民中133号
关于作者
胡林昌,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电视节目回看软件电视节目回看软件,清华大学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天地阳光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益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同方同方同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于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北京市志安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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