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全文共26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管理的定义和范围。 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销售流程记录等方式,记录保存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以便查询。 经营范围为承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
二是明确销售页面和销售页面管理的定义。 对销售页面管理主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边界、销售风险点管控等提出要求。 特别指出的是,销售页面只能设置在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上,且需要与非销售页面分开。 重要条款须单独页面展示并经承销商独立确认,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对保险机构互联网销售流程管理提出要求。 包括保障承保人自主选择权、明确保险机构实名核验责任、细化销售过程记录标准、制定信息采集原则等。 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通知》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有效的信息保护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利。
四是明确内控管理可追溯。 主要规定了可追溯数据的内容、存储、安全防护及相关内控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构建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 指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溯源数据应还原为有效证件备查,销售页面应还原为有效图片或视频备查,方便调查侦查。
五是明确综合业务和自助终端业务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监管指导,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追溯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日前上网行为管控软件,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互联网与保险结合形成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在迅速下滑。 碎片化、小规模的互联网保险已广泛触及各类消费者。 互联网保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随之爆发。 2019年,银保监会共收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1.99万件,环比下降88.59%,是2016年投诉数量的7倍。存在销售欺骗、变相推销等问题。强制搭售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针对投诉暴露的互联网保险领域突出问题,银保监会基于互联网新方式、新消费行为,结合保险销售追溯管理经验,以行为监管为契机,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下发《通知》。 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实行可追溯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这是推进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具体举措,也是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操作风险的现实需要。
二、《通知》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的重点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互联网技术虽然提高了承保的便利性,但在销售互联网保险时,却指向“消费者体验”,忽视了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和提供条款条件的义务,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和“被逼”。搭售”和“包销”。 此类行业弊端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屡禁不止,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通知》要求销售页面应当充分说明保险产品,披露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承保人在进入承保流程前应独立确认已阅读,确保承保行为表达了消费者的真实意图,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不得设定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上网行为管控软件,并应另设页面向承保人展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等重要条款,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三、《通知》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实施范围仅限于承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 个体承保人对保险产品的能力和了解水平参差不齐,容易受到非法销售行为的影响,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较高。 与个人相比,集团和企业承销商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和信息收集能力,内部决策机制相对健全,议价优势较大,不纳入追溯管理范围。
4、《通知》如何让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
销售是金融服务的起点。 网络销售的核心是销售页面的展示。 销售页面类似于金融机构的柜台。 它直接决定了消费者可以看到哪些产品以及以什么形式订购。 它是销售行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据。 部分。
《通知》重点关注互联网保险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流程记录,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链接、页面内容和互动形式,创新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应对持续迭代更新带来的取证难问题互联网环境中的保险销售页面。 ; 创新销售流程记录,细化“操作轨迹”识别和保存,防止保险机构用晦涩的软件代码应对检测。 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系统,严格控制销售页面,可以实现销售行为的可逆性,有效遏制销售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须知》要求部分条款需单独页面展示,且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须独立确认已阅读。 有哪些考虑因素?
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 目前,在互联网销售平台上,承保须知、保险条款等相关文件都是可选链接。 不点击不会影响正常核保。 很难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承保人明确解释保险责任、责任减轻、责任减轻等。 等待期、续保条款等重要内容的法律义务也是保险车祸后定损纠纷的重要症结。 因此,有必要单独设置一个页面来显示一些重要的条款和条件,并设置标记,以供承保人或被保险人确认已阅读。
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发〔2020〕26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记录保存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以便他们是可以追溯到的。 供检查。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2.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承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实施追溯管理。 例外情况包括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产品。
3、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整个承保、保险流程页面,包括提示进入承保流程、保险条款的展示和说明、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核销承销商身份并进行承销。 供人们填写承保信息、自主确认和阅读相关信息、提交承保申请、支付保险金额等的在线页面。
四、保险机构应通过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销售页面的方式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立销售页面。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承保申请链接,承保人点击该链接即可进入自营网络平台销售页面。 保险机构非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立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5.销售页面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应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和历史变更信息,完善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6、销售页面首页必须是提示您进入承保流程的页面。 保险机构应将销售页面与非销售页面分开,设置进入承保流程页面的提示。 非销售页面不得包含承销商填写承销信息、提交承销申请等内容。
7、提示您进入承保流程的页面应包含提示承保人正式进入承保流程、您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会被记录等内容。
保险中介人提示进入承保流程页面时,应减少客户通知信的内容,重点披露保险中介人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保险机构销售页面应展示保险条款或提供保险条款的文字链接,说明协议内容,并设置保险人可独立确认已阅读的标志。
九、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显着标志,逐项展示保险合同中减轻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通过网络予以明确说明。页面、音频或视频等。
十、保险机构销售下列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有效性、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售新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当减少保单利益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内容;
(二)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减少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始时间和期限及其对保险人权益的影响。 应指定医疗机构、续保及续保有效期是否有保障、是否需要人工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费率是否会调整等;
(三)销售犹豫条款丰富的保险产品时,应减少犹豫条款的内容。
十一、保险机构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与承保人不一致的,应当出示投保人同意承保的内容,并按要求确认保险金额。 如果母亲为其未成年孙子女提供保险,则例外。
12.保险机构应展示健康告知提示。 保险人的健康告知页面应包括保险人健康告知的内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果的说明等。健康告知提示应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叙述应易于理解,内容要具体,问题边界要明确。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单独设置页面展示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内容,并设置标志,供承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确认已阅读。
本通知要求承保人或被保险人独立确认已阅读的销售页面。 承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进行独立确认的,保险机构不得受理承保人的承保申请或者收取保险金额。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实名制管理要求,核实承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的真实性。
十五、保险机构应在销售页面记录并保存承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操作轨迹。 操作轨迹应包括承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填写或点击相关内容的时间和时间。
十六、保险机构应当记录并保存承保期间通过网络服务系统向承保人解释保险条款的相关信息。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可追溯的互联网保险销售活动时,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所销售产品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十八、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数据的归档和管理。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可追溯数据至少应包括销售页面、承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的操作轨迹以及承保期间保险机构的审批情况。 在线服务系统向承保人解释保险条款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保险销售活动的追溯数据存储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三年;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年。 发生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时,信息应在纠纷结束后至少保存两年。
20.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数据应还原为有效单据备查,销售页面应还原为有效图片或视频备查。
二十一、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相关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承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十二、保险机构应健全全面、系统、规范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流程设计,实现对各流程和运营环节的有效监控销售行为可追溯管理。 。
二十三、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涉及非互联网保险销售形式的,还适用本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追溯管理的其他监管要求。
二十四、保险机构通过设置固定地点的自助终端销售保险产品的,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自助终端销售行为追溯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五、保险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进行追溯管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
2020 年 6 月 22 日
(请各银监局转发辖内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