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纪念日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强总理
2024 年 11 月 1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庆节和元旦节的通知
关于《阵亡将士纪念日放假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假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四天(除夕、正月初三)”,第四项修改为“( 4)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可以合理安排和统一全体公民的假期,并结合实行带薪年休假等制度,真正形成较长的假期。除一些特殊情况外,法定节假日和节假日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条款和个别词语的顺序也将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庆节、纪念日假期”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纪念日〉的决定》每年节日、纪念日的放假规定 > 第二次修改2013年12月11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放假规定》第三次修改是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的决定》《关于阵亡将士纪念日放假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国每年的节日、纪念日的放假时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休假:
(一)元旦、休息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除夕、正月初三);
(3)清明节,休息1天(农历清明日);
(4)劳动节,休息2天(5月1日、5月2日);
(5)端午节休息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休息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休假的节假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息半天;
(2)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有的节日,由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2月7日阵亡将士纪念日、5月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7日抗日战争阵亡将士纪念日、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18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及其他节日、纪念日,无休息日。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遇周六、周日的,必须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不补补。
第七条 合理安排和统一全体公民的假期,结合实行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切实形成较长假期。除特殊情况外,法定节假日前后连续工作日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