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欧盟等频频将单边制裁延伸至网络空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单边强制措施对人权负面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今年8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特别报告《网络世界的单边制裁:趋势与挑战》,通过大量事实和数据详细阐述网络领域的单边制裁。损害人权,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进一步论证其违法性。
第一,网络领域单边制裁严重侵犯别国人权。以美国为例。 2011年至2021年,美国制裁了来自俄罗斯等10个国家的303名从事恶意网络操作的个人和实体。除了传统的资产冻结、交易禁令、旅行禁令之外,制裁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对有关国家实施出口管制,涉及材料加工、电子通信、传感器和激光技术以及相关软件。受制裁影响,委内瑞拉互联网普及率从2015年的50%至90%骤降至10%可汗学院的软件,叙利亚移动网络覆盖率从15%下降至7%,伊朗无法购买治疗COVID-19等疾病所需的医疗服务。设备。此外,不少互联网企业因担心受到制裁影响而采取“过度合规”行为,进一步放大了相关制裁的负面影响。例如,可汗学院等在线教育软件在伊朗等国家无法使用,甚至在古巴等国家也无法使用。无法使用Zoom平台参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政府间国际会议。这些都对受制裁国家及其公民的健康权、发展权乃至生命权等基本人权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美欧自诩为人权“老师”,频频对别国所谓侵犯人权指手画脚,却对其单边制裁造成的人权悲剧视而不见。他们“假人权、真干涉”的虚伪性暴露无遗。
其次,网络领域的单边制裁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主权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有权决定实施制裁。各国依据国内法对其他国家及有关实体和个人采取的制裁措施没有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即使从国内法角度来看,相关单边制裁也存在多个层面的法律缺陷。首先,恶意网络操作缺乏一致的概念定义。美国等国在认定有关国家和个人从事恶意网络操作方面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其单边制裁具有任意性。其次,有关制裁措施的对象广泛。它们可以适用于直接实施恶意网络操作的实体,也可以适用于为相关活动提供实质性援助、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的实体,甚至可以扩展到试图参与相关活动的实体。行为的主体。第三,相关国家制裁立法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和人道主义影响评估,在实施过程中多采用行政程序而非刑事程序。被制裁主体往往无法诉诸司法救济,相关主体和诉讼权利也不清楚。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严重违背程序正义。
美国等国在网络领域滥用单边制裁,实际上已演变为肆意的国际对抗战略。他们口口声声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却肆意践踏《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他们自称“人权卫士”,却频频将黑手伸向世界各国,沾满普通民众的血泪。单边网络制裁毫无法律依据、无理取闹、无理取闹。 2022年11月3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以185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要求美国结束其经济、这是联合国连续第30次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类似决议,反映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滥用单边制裁和严重制裁的关切和反对。对其他国家基本人权的威胁。
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可汗学院的软件,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好、使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应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支持联合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共同构建国际网络空间各方普遍接受的政策。推动网络空间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