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为达成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这一目标,需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以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提升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 29 号令),并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制定出本办法。
本市建立了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这个评标专家库是用于为工程建设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的,同时也为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评标活动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建立评标专家库之后,市政府的各个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评标专家库软件,都不再另外去设置评标专家库了。
市发展改革部门还需对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实施监督工作。
其五,对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这些部门还会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能够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都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之后,对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凡是涉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都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果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无法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的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那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应当依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进行抽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时,若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那么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时间达到 8 年,同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评标专家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这两种方式。若采用单位推荐的方式,那么就应当事先获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携带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前往市人事部门进行报送。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对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
市人事部门针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考核工作,若考核合格评标专家库软件,便为其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并依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单独的评审工作,同时提出评审方面的意见,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向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能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能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能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不能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能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评标专家。负责抽取工作的是市人事部门所确定的网络终端。
第十三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承担下列义务:
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且为其配备相关设施与人员,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依法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且建立与之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按照市人事部门的规定,要定期进行信息报送。同时,要自觉地接受市人事部门的监督。
网络终端需按照规定程序来随机抽取并落实评标专家名单,同时要记录抽取结果以及通知的情况。网络终端的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进行签字。
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则应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确定。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考评结果会被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并且该结果会作为专家续聘以及实施奖罚的依据。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有聘期,每届聘期为 3 年。当聘期届满时,如果考核合格,就可以进行续聘。
评标专家若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把情况通报给市人事部门,同时将处罚决定录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评标专家若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会被市人事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那些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取消资格的专家,在 3 年之内不可以重新申报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成为评标专家,同时也不可以参与本市政府项目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人事部门会暂停其评标活动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任何个人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之后,本市政府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若不依照本《办法》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那么评标无效;倘若情节较为严重,将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