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梁银燕
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编制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财务报告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号解释性公告”),征求意见公众的意见。 其中,《财务报告一般规定》细化了重要报表项目附注的披露要求,包括强化了应收账款、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表示税收法规库 软件,上述修订主要是为了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财务报告一般规定》,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当披露重要性标准的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对于收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会计政策差异较大、个性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的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和依据,不得随意复制。 《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告通用规定》细化了重要报表项目附注的披露要求,包括强化应收账款、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减值准备和减值准备等。重要资产减值。 工艺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收入明细信息,以及已认定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配等重要信息; 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与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活动的信息; 完善政府补贴、套期保值、股份支付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财务报告总则》还专门增设章节,明确研发支出注释的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应充分披露研发支出汇总范围、金额变动情况、资本化费用判断标准和依据、减值测试等重要信息税收法规库 软件,引导市场各方正确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据悉,此次修订《解释性公告1号》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监管实践中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如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缺乏原则性指导、市场判断标准不一致; 有些规定与当前市场环境不符、发展阶段不适宜,例如与金融资产相关的列示项目未能适当考虑公司开展的所有金融活动等。
《解释性公告1号》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当根据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确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以适合公司。 对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披露提供了指引,同时也澄清了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规定因公司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终止而对当期损益产生一次性影响等。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等的调整,应将非经常性损益纳入其中,减少实际执行中的争议。
此外,《解释性公告1号》还完善了与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核算,明确了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经常性损益,帮助投资者正确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