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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北京发网事”
作者|袁建华 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
很多网友提出疑问?
微信作为礼物
最常用的通讯工具
微信记录有哪些类型
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拍几张照片吧
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
1、微信证据的表达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文本、发送的文本文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等文本形式的信息。 这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丰富的内容,比如常见的“微信欠条”。
02
图片微信记录。 其中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种表情符号。
03
微信语音录音。 其中包括微信好友聊天中的语音信息、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文章等。
0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时转发、制作、拍摄的视频,以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视频。
0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 此类微信记录最大的区别在于,链接的内容是由第三方或发送者提前制作的。
06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生成的支付转账信息。 该微信证据类型主要是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生成的。
2.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具体步骤并不熟悉。 如果他们只提供打印件或屏幕截图,他们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 电子数据采集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直接决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以及与待证明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需要注意什么?
1. 演示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号的流程。 用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为聊天双方提供个人信息接口。 借助微信ID不可更改的特征以及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可以确定双方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留微信原始载体,以供出庭出示。 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
庭审时,法官要求出示微信原始载体及登录软件作为电子证据,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微信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固定电子证据:
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登录时使用的账户名;
2、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个人信息界面上显示的笔记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一一显示通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 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应点击打开显示。
4、显示转账信息时微信强制视频聊天软件,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即可显示转账付款信息。
5、提供的电子证据为谈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的,应当在谈话过程中充分体现。 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 法院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整的谈话内容。 记录; 如果您故意、选择性地提供谈话记录内容,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谨慎使用微信清理功能,保留证据
很多人都会反映自己在微信上有很多朋友,聊天内容也很多。 他们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无法保存这么多或这么长期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做什么?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需谨慎使用。 不要以为“同步”操作就意味着“一切都很好”。 清洁前必须保留证据。 您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使用其他更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已经经过公证或者第三方认证平台确认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真实性。 如果这个证据也合法、相关,那么它的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于一些侵权证据,为了防止证据丢失,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尽快进行证据保全。 自行取证缺乏监管,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 通过专业机构保存证据仍然是最有效的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存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构公证,或者已经过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使用原载体并登录相应软件在法庭上展示,并与法院核对。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 申请保全公证时,还需按照上述流程步骤进行。
(四)保存微信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1、微信中的图片,图片和其他记录必须整体经过公证。 不建议单独保存和公证图片。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功能。 一般来说,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有力作为证明。 转载或制作的视频通常不如自己拍摄的视频有影响力,因为原始出处不明或者有后期剪辑的痕迹。 办理保全公证时,应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 对于此类微信记录微信强制视频聊天软件,建议采用焚烧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录音作为电子介质存储的录音材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判决的依据。 微信语音作为有效证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连贯; 微信语音记录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讨论的问题明确表明了立场; 由于微信语音易变、识别困难等特点,有时不足以单独作为证明依据。 因此,除了微信语音外,其他证据也应提供齐全。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将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 除了上述步骤外,打开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也必须保留。 仅保留下载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和相关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
5、一旦发生货币兑换,必须在微信记录中保存原始记录。 仅凭截图无法证明真实性。 转账记录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删除。 在进行货币兑换时,首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 其次,一定要明确目的。 做笔记时,请注明转账目的。 第三,必须保存良好的记录。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提醒短信、欠条等证据,形成相辅相成的证据链。
3.您可以自行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您可以直接从微信中检索。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中,选择“我的”-“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主功能界面中,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解答”按钮。 界面上会出现“下载账单”功能。 点击该功能,进入话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两个功能选项,对应账单的不同用途。 “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为Excel格式,“作为证明材料”的账单为PDF格式。
第六步:选择检索目的后,您可以进一步选择具体的日期范围,支持检索自定义时间段内的交易流水,最长可达一年。
4.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
根据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些方面: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是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获取的; 微信钱包相关账户转账记录 取自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腾讯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
附件:聊天记录删除后如何恢复
如何恢复微信聊天记录
这里以iPhone为例,在手机上打开微信,然后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加号。
然后会弹出一个小列表。 选择列表中的第二个选项,即添加好友选项,如图:
然后会弹出添加好友的设置界面。 添加好友的方式有很多种,如下。 你不需要担心它。 这里我们想要直接搜索一些东西,点击上面的搜索栏。
然后弹出一个输入名称的窗口。 这里输入冒号+recover,即:recover。 很多朋友省略了前面的冒号,导致后面的步骤无法进行。
点击搜索后,会弹出微信故障修复界面。 第一个选项是聊天记录。 当然,下面的选项也可以修复。 根据您的需求,这里主要讲恢复聊天记录。 直接点击聊天记录选项。
然后会弹出一个警告窗口,实际上是要求你小心操作,避免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做出决定后,只需单击“确定”即可。
接下来就是微信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了。 中间会有百分比显示。 修复完成后,会弹出新的提示窗口。 只要重启微信,微信聊天记录就会恢复。
使用安卓手机的朋友可以寻找专门的软件如开心手机恢复大师(电脑软件)或者专业人士来恢复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 我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在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其运行是否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产生影响;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防止发生错误;
(四)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提取方法是否可靠;
(五)正常交易中是否形成并存储电子数据;
(六)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可靠性的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检查等方式审查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充分相反证据反驳的除外:
(一)当事人提交或者保存的对当事人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的形式保存;
(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检索。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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