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并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向王某转账购买3张假机动车驾驶证、1张假机动车行驶证。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
2018年上半年,孙某利用微信搜索功能找到微信昵称“A证书TEL130****”的王某,并加为好友。 2018年11月,与他一起做二手车生意的于某找到他制作假行驶证图片软件,表示想制作两张假机动车驾驶证。 孙先生立即联系王某,并以每本200元的价格成交。 随后,远在镇江的于某收到了王某邮寄的两张假机动车驾驶证。 随后,孙某又用同样的方法,通过王某为“慕名而来”的李某制作了一份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
2018年12月,孙某再次作案,这次的买家是他自己。 孙某在二手车平台网上拍卖时花费约2万元购买了一辆黑色长安轿车,但他已经一个月没有拿到该车的驾驶证。 孙后来将车辆转售给了一名外国人。 当买家索要驾驶执照时制作假行驶证图片软件,已有经验的孙某想为外国人制作一张假驾驶执照,然后联系了王某。 王先生办事效率很高。 两天后,长安轿车的“行驶证”就到了孙某的手中,孙某立即将其发送给了买家。
案发后,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文件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正确。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被告人孙某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他的“老板”王某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 月,并处2万元罚款。
法官说:
行驶证、行驶证、车辆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是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车辆的“身份证明”,也是保证车辆使用安全的有效凭证。 伪造、变造、买卖此类证件,均触犯我国刑法,根据相关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