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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律师的学习笔记知识点)哪些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

作者:软荐小编      2023-06-26 09:01:53     186

罗律师学习笔记

知识点一:劳动者有哪些保密义务

一般来说,只要是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技术职务、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严重民事犯罪。

知识点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通常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用人单位不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具体范围通常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确定。 后者由劳动协议、保密合同和规章制度确定。

知识点三: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①相关商业秘密只有部分需要知道的人知道。

②对涉及涉密信息的笔记本、资料采取加密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载体上标注“保密”,对涉密场所实行准入许可。

③ 与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应当设定保密条款。 对于保密程度较高的,可以与相关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等。

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范围、保密义务不受劳动协议期限限制、违约责任等。

⑤建议用人单位在保密合同中约定职工违约损害赔偿的估算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实际获得的利益以及为防止违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约定合同等

⑥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合法取证,最好以公证的形式取证,这样最安全软件行业员工保密协议,防止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导致维权困难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

知识点4:竞业限制相关规定

①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中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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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地区、范围等不得过于笼统,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③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才形成,劳动者没有取得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或者自行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等业务。或与原雇主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

④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30%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不得高于劳动协议执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⑤解除竞业限制:一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⑦当事人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软件行业员工保密协议,且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五:新用人单位紧急招聘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人员的注意事项

① 谨慎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协议、未取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解除竞业限制的人员。

②聘用竞争企业的员工时,不要求员工提供其所保守的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并且必须谨慎选择和使用其相关工作成果。

知识点六: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责任

①民事责任。 首先,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 其次,对于新用人单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承担其他侵权责任的,应当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

②刑事责任。 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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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在非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工资。比赛时间限制。 职工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中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协议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跳槽到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协议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高于劳动协议实施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协议实施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怂恿,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除竞业限制合同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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