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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合理方式限制员工择业自由被签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软荐小编      2023-06-27 01:00:20     129

“一份竞业禁止合同阻碍了我的求职。” 律师强调,公司通过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员工选择工作的自由,既不公平也不合规。

“没想到我会被这份竞业限制合同带走,我的职业选择会受到很大限制。” 4月17日,湖南长沙的秦美凤(化名)无奈地告诉工人晚报记者。 秦美凤明年2月从原来的公司辞职时,被告知必须履行加入公司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 很多公司都拒绝了她,因为她不想冒险,所以至今她还没有找到新工作。

根据劳动协议法的规定软件行业员工保密协议,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工人晚报》记者在专访中获悉,一些企业通过设定高额薪酬、扩大竞业限制合同范围、无差别设置签约人员、竞业限制等方式限制员工自由流动。合同被滥用。 该规定原本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却变成了一些企业损害员工权益的工具。

覆盖全体员工及同行业所有下属企业

“进入公司时,公司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无论职位高低,不签就意味着很难进入工作岗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在我们公司很常见。”行业,但没想到这份合同影响了我之后的职业发展。” 秦美凤说道。

“我属于技术岗位,接触不到客户资源,接触不到公司核心利益。” 秦美凤告诉记者。 然而,当她辞职时,却被告知,由于接触公司客户资源,她必须履行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是很多企业入职时的硬性要求,合同范围甚至涵盖了全体员工。 合同中列出的竞争公司几乎包括了行业内所有的关联公司,这意味着员工如果从原公司辞职,只能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彻底转行。

广州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泽华表示,竞业限制合同的条款包括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 一些竞业限制合同为了举证和操作方便,会列出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记者从秦美凤签署的竞业限制合同中看到软件行业员工保密协议,合同中不仅列出了竞业公司,还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公司”。 “无论是公司还是具体职位,竞业限制合同都有这个‘包括但不限于’,一份合同差点就挡住了我的求职之路。” 秦美凤说道。

中国社会科学大学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宇认为,竞业限制的本质是保密制度,因此必须对“保密”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没有任何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划分,因此话语权转移到了用人单位一侧,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王天宇解释道。

如果不签订新合同,将不会获得辞职证明。

来自湖北武汉的悦然(化名)因竞业限制跳槽。 今年1月,冉悦因不满公司降薪规定辞职。 “辞职申请当天就被批准了,但辞职一周后,我收到了前公司发来的新的竞业限制合同,”她说。

岳然在加入公司时就已经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 经过对比,他发现这份新合同增加了很多竞争公司。 “新增的公司中,虽然有一些与原来的公司没有业务联系,但目的就是限制我的自由活动。” 更让悦然惊讶的是,原来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签订新的竞业限制合同,将不会给她开具辞职证明。

悦然提交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强制原公司出具辞职证明。 期间,多家竞品公司向悦然伸出了橄榄枝,但都被她拒绝了。 “虽然我已经通过仲裁开出了辞职证明,但继续在这个行业工作会很困难。我直到今年4月才加入新公司,从事的工作与之前完全无关。”一。” 她说。

“根据劳动协议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中止劳动协议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如果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公司不会开具辞职证明,这些行为都是违规的。” 范泽华说道。

上海蓝泰律师事务所中间合伙人程阳律师认为,竞业限制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竞业限制合同来对待员工。 企业通过不合理方式限制员工择业自由,是不公正、违法的。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界限亟待明确

“《劳动协议法》关于‘秘密’的规定相对详细而不细化,这促使用人单位对‘秘密’拥有很大的决策权。‘秘密’范围扩大的同时,人员范围也扩大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急剧增加,如果扩大的话,可能会导致曾经接触过相关业务的人员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可能被滥用。 王天宇表示,“因此,竞业禁止制度需要不断建立。”

“这需要从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秘密’的判断方法,借助司法共识制定司法解释,不断建立对滥用竞业限制合同的司法限制。” 王天宇想着。

王天宇建议,竞业限制合同的审查不应仅仅停留在双方约定的条款上,而应根据员工所在职位是否承担保密义务来判断竞业限制合同是否正当。 同时,要通过总结经验生成指导性案例,不断厘清“秘密”的界限。 如果法官认为劳动者掌握的信息不属于“秘密”,则该竞业限制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范泽华表示,法官需要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秩序等相关方利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通常根据业务需要设定竞业限制合同的标的范围,并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期限、区域、违约行为等。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明确竞业限制合同的范围,协商确定自己能够承担的违约损害、经济补偿的合理数额、支付方式等。 范泽华说道。

程阳认为,员工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公司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尽量减少对自己职业发展的限制。

工人晚报记者 高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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