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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医检验尸体是勘查还是鉴定行为?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1-16 12:08:41     87

在“现场之魂”微信群的学术讨论中,南京市公安局唐晓辉提出了这个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法医鉴定人员不能在现场检验记录上签字。事实上,法医鉴定专家需要去看现场,但法律不建议,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在讨论中发现,大家对于警方法医鉴定尸体到底是调查还是鉴定行为的理解非常不一致。 有人认为,法医工作是现场调查、检查的一部分,无论是在现场还是在尸检室; 有人认为,无论在哪里检查尸体,都是鉴定的一部分; 也有人认为,现场的法医工作是为了确定案件性质,是勘验、检查,当后续的专门问题解决之后,就是鉴定。

1. 警方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检验是调查还是鉴定?

有关公安机关尸体法医检验的规定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案件规定》)。 根据《刑事案件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百一十三条(检查、检查)规定:“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尸检,死者家属应当到场并请其签署《尸检通知书》。” 从这个角度来看,尸检是一种勘验和检查行为。 根据《刑事案件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八节(鉴定)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指派或雇用来进行调查。身份识别。” 死因分析、死亡方式判定、致伤机制分析、加害对象推断等显然都是“专业问题”,这些任务显然属于鉴定范围。 综合上述规定分析,如果公安法医只需现场工作,就可以与侦查人员、追踪检验人员等配合,确信可以排除他杀。 如果各方没有反对,就没有必要解剖尸体,解决某些“特例”。 性问题”,无需进入鉴定程序。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则必须解决一些“专门问题”,才应进入鉴定程序。

2、争议的原因

近年来,学界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 侦查与取证分离、取证分离是非常重要的学术观点。 这也是很多人认为参加过现场勘察的不能再参加鉴定的重要原因,而是更加直接。 其基础是回避系统。 刑事诉讼的回避实际上只规定了人的回避,而不规定单位的回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允许侦查机关设立内部鉴定机构,单位回避自然没有依据。 《刑事案件规定》第三章(回避)第三十条规定,曾担任本案鉴定人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笔录软件,评估人员也适用回避制度。 由于公安法医大多隶属于刑警队管理,有专家认为,公安法医的真实身份是侦查人员,而侦查人员既然参与了现场侦查,就不能再从事鉴定工作了。的共同案件。 这一观点在国内一项规模较大的调查中得到体现。 高某的公安法医在内部讨论中已达成共识,但如果他不签字就参加现场调查,出现的问题谁来负责? 此外,《刑事案件规定》勘验、审查章节中,可以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 难道确定死因不是一个“专业问题”,不需要鉴定吗?

3、公安法医是侦查人员吗?

《刑事案件规定》第208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检查。”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必须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 该机构的成员,而不是调查员。 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法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参与现场调查,自然可以签字,但不能以侦查人员的身份签字。 没有了侦查人员的身份限制,他们自然可以从事进一步的鉴定工作。 事实上,国内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公安笔录软件,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鉴定应分为“侦查鉴定”和“司法鉴定”。 前者由侦查机关内部机构完成,后者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完成。

四、调查与评估不能截然分开的原因

即使在实行自由人身份识别系统的美国,测量和识别也不是绝对分开的。 现阶段可以实现检测与检测分离,但检测与检测分离也不一定能实现。 据说,国内一些地方的试点失败了。 原因之一是调查之间的定位界限不明确,难以界定,自然也难以区分。 第二个原因是人少而工作多,非专业工作较多。 尤其是区县两级公安机关,基本上不可能派出一批法医专门侦查,又派出一批法医专门鉴定。 另一个原因是现有识别系统的要求。 侦查机关可以设立自己的鉴定机构。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基本上都在这个机构里。 如何强制侦查与鉴定分离? 另外,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检查和鉴定是一个大系统,它们的共同目标是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简单地把它分成两个小系统,不可避免地会丢失一些有用的信息。 事实证明,有时不离开现场调查,甚至连死因也很难确定。 一位研究混沌理论的学者将精心调制的小电流通过自己的心脏,导致心律失常(可能是心室颤动)并导致死亡。 光看这具尸体,谁能确定具体的死因?

注:这个讨论持续了很长时间。 唐家全、钱润玉、马传新、蒋庆生、侯小川、罗亮明、黄亮、钱广利、裴俊昌、姜鹏、夏胜海、白天富、程文斌、薛洋、胡新泉、张健、胡寅、施坚、黄文辉、张彪、盛立辉、张立群、高建勋、杜宇、李教勇等参加讨论。 后来我查阅了一些文献,写了这篇文章。 我要感谢所有参与讨论的专家。 特别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李学军教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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