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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动态收益模式为下线人员每完成一次有效交易

作者:软荐小编      2024-01-26 09:08:53     135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文件。 据偃市监管处罚[2022]133号,经查,涉案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被某微信群处罚。一位昵称“戴晓华”的群友介绍,他知道“南阳大宗自贸区”的情况。 ”APP平台,“戴晓华”借用其初始资金1970元,涉事人在个人手机上下载了“南洋大宗自贸”APP。 平台,注册账户,然后注资。 注资方式为将资金划入“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众账户。 通过其个人工商银行卡。

两名消费者因参与传销被罚款

“南洋大宗自贸”APP平台为用户提供两种收入模式(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 平台的静态收益是用户需要按照“买十提一配二”和“T+5”的交易模式进行操作,即平台将每个单一实物商品拆分为十批电子商品数量,用户需按零售价购买 十批电子商品,将抽取一批电子商品转化为实体商品进行场外交易,然后再将第二批电子商品进行场外交易以特价购买。 5个交易日后,11批可交易电子商品将在平台上市销售。 售后,用户获得电子产品差价和一批实物产品,且每天仅限购买一件产品。 通过“T+5”销售时限,用户的电子产品被“锁定”7天,无法上市销售。 平台的动态收益模式是,下线人员每完成一笔有效交易,上线人员就能获得“商品价值”奖励,商品价值可以在平台上兑换商品,然后继续出售获利。

在“南洋大宗自贸”APP平台完成有效操作后,周某梅于2020年5月30日归还了戴晓华此前向其借用于账户注资操作及交易的初始资金1970元。涉案当事人均为其亲友,且这伙人的账户均是周某梅借用其个人信息(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在“南洋大宗自贸”APP上注册的,所有账户均由周某梅一人操作。 最终决定处以1000元罚款。

根据偃市监管处罚[2022]134号,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上旬经微信群中昵称“王老师”的群友介绍进入“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于2020年7月6日在个人手机上下载“南洋大宗自由贸易”APP平台,注册账户并注入9850元作为初始资金。 注资方式是通过其个人农行卡向“河南”转账。 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众号。

“南洋大宗自贸”APP平台为用户提供两种收入模式(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 平台的静态收益是用户需要按照“买十提一配二”和“T+5”的交易模式进行操作,即平台将每个单一实物商品拆分为十批电子商品数量,用户需按零售价购买 十批电子商品,将抽取一批电子商品转化为实体商品进行场外交易,然后再将第二批电子商品进行场外交易以特价购买。 5个交易日后,11批可交易电子商品将在平台上市销售。 售后,用户获得电子产品差价和一批实物产品大宗钢铁行情软件,且每天仅限购买一件产品。 通过“T+5”销售时限,用户的电子产品被“锁定”7天,无法上市销售。 平台的动态收益模式是,下线人员每完成一笔有效交易,上线人员就能获得“商品价值”奖励,商品价值可以在平台上兑换商品,然后继续出售获利。

当事人在“南洋大宗自贸”APP平台完成多笔有效交易后,2020年10月发现该APP平台无法登录、提现。 还查明,涉案当事人的下属均为其亲友,且这批人员的账号是当事人借用个人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且所有账户均由一人操作。 最终决定处以1000元罚款。

据公司官网介绍,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阳大宗”)依托南阳独特的区位、产业、资源优势,以“发展农业产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并以“以人为本、植根农业、诚信天下、追求卓越”为经营理念,以“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心+实体”为功能定位,致力于打造现代农业产业链集贸易、仓储、物流、咨询、金融服务于一体。 生态系统。

当地监管部门通报并调查

去年12月15日,微信公众号“霍州公安”发布了题为《霍州市公安局关于河南省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霍州运营中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的公告》活动”(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为依法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局按照上级部署,现正在对经营的“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霍州中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进行取证。

对此,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于去年12月21日发布《声明》。 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11月,扎鲁特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一姓马的市民举报,称他下载了一款名为“南洋大宗自由贸易”的APP,声称可以通过买卖商品赚取利润。 但目前,该线上APP已停止寄售、挂牌等操作,他投入的1万元也无法提取。 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后,通过初步调查,立即联系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他们了解到,该案涉及会员超过29万,客户推荐等级达到64级,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地区,涉案金额该案涉案金额超过32亿元。

据悉,采取“买十提一配二”、“寄售”的销售模式,通过奖励“商品价值”来鼓励他人投资发展,诱导不特定对象购买非商品。在“南洋大宗自贸”APP上销售畅销产品。 价格虚高的商品可以通过寄售、出售来获取利润。 受骗人数多、分布广。 仅扎鲁特旗参与人数就达20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1700万元。

2020年10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有媒体报道南阳市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传销。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情况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主流媒体质疑商业模式,怀疑是传销

此外,据《证券时报》报道,虽然打着“现货交易”的旗号,但南洋的大宗交易模式与真正的大宗现货交易相去甚远。 一位大宗商品交易分析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大宗商品通常是供需量较大的同质原材料商品,包括原油、有色金属、钢材、煤炭、农产品等。常见的农产品有大豆、小麦、棉花等。糖。 等待。 这与南阳散装交易的栀子油和酶有很大不同。

据悉,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分为现货和期货。 上述分析师表示,在现货交易中,贸易商通常是产业链上下游有实际生产和贸易需求的商家,交易量和涉及资金都较大,普通散户很难参与的专业度和资本。 ; 现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也是完成实物交割,不像期货大宗钢铁行情软件,可以借助价格波动实现投资和风险对冲功能。

曾办理过类似案件的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光向证券时报记者指出,非法传销最重要的三个特征是“缴纳入门费”、“拉人形成等级制度”、和“团队的报酬”。

所谓的“现货交易”包装,实际上并不能掩盖南洋大宗交易模式的疑点。 张东光分析,参与者需要先存钱才能购买商品,这是典型的“交入场费”行为; “买人头”分为三个层次,直接和间接获得分享收益; “团队报酬”是由低买高卖、开发下线利润的形式来实现的。 这种方法本身并不是为了扩大销售业绩,而是为了发展人员数量。

根据刑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按一定顺序取得会员资格并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开发者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依据,诱导、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的传销活动命令。

那么,在参与者受到处罚、各监管部门打压、媒体质疑的情况下,“南洋大宗自贸”仅靠一个声明就能自保吗?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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