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4]5号
案件名称 扬州市**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19年11月9日自江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发票不含税金额884955.80元,税额115044.20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具体发票号码为30496173~30496182。你单位于2019年12月将发票号码为30496173、30496176的发票认证抵扣、于2020年4月将发票号码为30496174、30496175的发票认证抵扣、于2020年5月将发票号码为30496180~30496182的发票认证抵扣、于2020年6月将发票号码为30496177~30496179的发票认证抵扣、并于当月进行了增值税申报,抵扣了上述进项税金115044.20元。你单位在接到公安局经侦部门通知后,于2021年2月自行将进项税金115044.20元全额转出。软件产品相关成本通过无形资产科目归集摊销,你单位于2019年12月归集了软件的原值884955.80元,2019年摊销了36873.16元(会计做账借:管理费用 36873.16元 贷:无形资产 36873.16元),2020年摊销了442477.90元(会计做账借:生产成本 442477.90元 贷:无形资产 442477.90元)。2021年6月将上述已摊销的479351.06元全部红冲、将相关无形资产全部红冲。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115044.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52.21元,企业所得税税额23392.3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前已将税款补缴,根据《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纳税人名称 扬州市**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0****908954XP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115044.2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7522.1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52.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76.11元、企业所得税税额23392.3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696.17元,合计处罚72094.3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1-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